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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中级法院审理一起持枪故意杀人案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丽 肖兵生  发布时间:2008-11-26 09:33:04 打印 字号: | |
  11月25日上午,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持枪故意杀人案进行公开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海兵,男,现年31岁,原系新余市无业人员。1993年曾因盗窃被送劳动教养三年。2004年12月31日晚10时许,被告人龚海兵与刘新根(已判刑)二人去本市胜利北路“季季红火锅城”遇见曾伤害过胡新根的刘某后,胡新根即与被告人龚海兵商量报复刘某,并安排被告人龚海兵回家拿枪,同时邀集刘发根、晏剑保(已判刑)和邱某、周某(在逃)等六人。之后,案犯胡新根与被告人龚海根等六人携带四支猎枪和一把刀,窜至本市大富豪酒店一楼,胡新根守在车上,被告人龚海兵在外等候,案犯刘发根、晏剑保和在逃犯邱某、周某等四人分别持枪进入大厅,见被害人刘某躺在沙发上,四人朝被害人刘某身上各开一枪,击中被害人刘某左肩胛下背部、右臀部、左大腿远端外侧等处,然后六人逃离现场。被害人刘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系因全身多处霰弹伤致多发性内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海兵目无国法,伙同他人持枪杀害被害人刘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将根据查明事实,并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择日就该案作出宣判。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