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氰化钠 私营业主自首获缓刑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08-11-24 16: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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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欧阳计生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欧阳计生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7年12月1日,两个山东人到分宜镇水北金矿一工区,询问被告人欧阳计生是否需要氰化钠,被告人当场用两包样品作实验,证实该物品是氰化钠。被告人同意以20400元/吨的价格购买。之后被告人电话联系两个山东人送3.5吨氰化钠至分宜县。2007年12月4日,两个山东人用一辆大货车把3.5吨氰化钠运至分宜县城环城西路,被告人支付71000元货款及运费后,请一辆小四轮将3.5吨氰化钠运至分宜镇水北金矿一工区仓库储存,其后将0.3吨氰化钠用于生产中。2008年1月10日,分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分宜镇水北金矿一工区检查时,发现该矿储有剧毒化工原料氰化钠3.2吨,且核实该矿无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储存许可证,随后将氰化钠予以扣押。2008年9月24日被告人自动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欧阳计生违反国家对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剧毒化学品,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氰化钠不属于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五种禁用剧毒化学品,不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犯罪对象的辩护意见,该院认为,氰化钠系国务院公安部等八部委发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中位于第二位的剧毒化学品,属于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对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法律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将氰化钠用于生产,未造成危害后果,分宜县法院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