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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送礼之名骗财 行骗老手获刑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08-11-24 16:07:40 打印 字号: | |
  11月17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志勇诈骗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胡志勇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胡志勇系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村民,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又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刑满释放。2008年7月23日,被害人张某某和朋友冯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在交谈中,冯某某谈到被害人的货车被分宜县高速公路排障队扣押,需交纳9000元施救费,被告人胡志勇听后,谎称自己认识分宜县高速公路排障队的人,只要花二、三千元就能摆平。次日中午,被害人和冯某某找到被告人胡志勇,三人来到分宜县高速公路排障队办公楼,被告人要被害人和冯某某在楼下等,自己则一个人上楼来到队长办公室,要求少交一点施救费,未获同意,见事情办不成,被告人就下楼对被害人和冯某某说:“已经摆平了,送2000元给队长。” 被害人听后,就拿了2000元钱给被告人,被告人拿着2000元钱上楼转了一圈,将2000元据为己有,然后下楼对被害人说:“2000元钱已经送给了队长,明天来拿车子就是。”被告人又以赌博输了钱为由,向被害人“借”了800元钱。之后被告人将手机关机,被害人等人无法与被告人取得联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志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2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该院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