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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犯赵有根一审被判极刑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肖兵生  发布时间:2008-10-26 10:56:13 打印 字号: | |
  10月10日,新余市中级人民院第二审判庭座无虚席。大家均在关注发生在新余市良山白沙山上杀人案审判情况。当日下午16时,审判长宣布:被告人赵有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有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115115.2元。

  被告人赵有根,又名赵有保,男,1963年9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汉族,小学文化,泥工,家住渝水区良山镇白沙村委奇南村。

  赵有根因帮其妻兄粉刷墙面,自2007年11月2日起,每天驾驶摩托车往返于峡江县砚溪镇棚溪村其妻兄家和本市渝水区良山镇白沙村委奇南村自己家中。11月16日晚7时许,被告人赵有根从棚溪村骑摩托车回家,沿吉新公路行驶至良山镇境内的“天水山庄”附近时,遇被害人钟某(女)向其示意停车。赵有根停下车,钟某即上车,并要求赵有根将其送至良山镇白沙村金三角路口或夏莲路口,二人商定以发生性关系换取搭车。赵有根便载着钟某离开吉新公路驶入白沙村委天水江村东坑山处,将车停在岔路口后,二人步行进入东坑山深处。在靠近山坡的路边,二人脱去衣服,准备发生性关系。十多分钟后,因两性关系未遂,两人发生争吵,被告人赵有根一怒之下,用手掐住钟某脖子,钟大喊救命。为了阻止钟某呼叫,赵有根抓住钟某的头发,将其头部反复撞击地面,用脚踩住其身体,再用双手掐紧其颈部,直至钟某不再挣扎。此时,赵有根发现钟某手握一个手机,便拿过放入自己口袋。因害怕被害人钟某未死而醒来报警,赵有根又从附近地上搬来一块石头,砸钟某头部。经法医鉴定,钟某系因钝器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离开作案现场时,被告人赵有根将被害人钟某衣服拿起来盖在其身上,企图制造强奸杀人的假象。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有根目无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