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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法院千里执结合同案件标的款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张鸣 宋英  发布时间:2008-10-24 17:24:4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2008年10月23日,家住分宜县湖泽镇的申请执行人赖小黄兴高采烈地来到分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给承办法官送上一面写着“逾期债务纠纷, 依法迎刃而解”锦旗,并激动地拉着承办法官的手说:“谢谢你们,帮我追回了这笔货款,是你们让我感动,是你们让我们老百姓放心。”

  事情是这样的:2005年12月,赖小黄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井冈山铁路Z-1合同段二项目部(以下简称井冈山铁路项目部)签订了水泥买卖合同,约定由赖小黄向井冈山铁路项目部供应分宜海牌水泥。合同签订后,赖小黄向井冈山项目部供货578268元,井冈山铁路项目部共支付货款284188元,尚欠水泥货款294080元,经赖小黄多次追讨,中铁二十二局无故推托。为此,赖小黄遂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井冈山铁路项目支付水泥款29408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自愿还款协议,但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

  2008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赖小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井冈山铁路Z-1合同段二项目部系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且该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无履行能力。该院遂依法追加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于9月17日向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民事裁定书,限于其在民事裁定书送达后一周内自动履行债务。期间,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债务。该院执行人员不辞辛苦奔波于北京,并于9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371352元。

  申请执行人赖小黄领取执行标的款后,领着家属放着爆竹、拿着锦旗兴高采烈地来到法院,于是就出现了上面那感人的一幕。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