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法院审结一起重大集资诈骗案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张丽 潘小庆 发布时间:2008-10-14 14: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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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新余市中级法院对一起重大集资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芦小萍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芦小萍(女,现年55岁),原系新钢公司家属工,1999年,芦小萍买断工龄后,自己经营美容院和沁美鑫商行均亏损。于是,被告人芦小萍于2003年12月至2007年10月期间,在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虚假投资修高速公路、做钢材、福利生意或投资房地产等名义,并允诺支付高额红利或支付高额利息(月息8%或3%)为诱饵,从中诈骗周某等15人现金649.1万元,至今尚有321.808万元未归还受害人。2007年11月12日,被告人芦小萍因无法归还他人钱款而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芦小萍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虚构投资项目,并以允诺支付高额红利或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诈骗他人现金649.1万元,至今仍有321.808万元未归还,其行为已触刑律,构成集资诈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被告人芦小萍具有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之情节,据此,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