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 心 浇 开 和 谐 花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纪实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一庭、民三庭 发布时间:2008-09-17 14:01:36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类型、复杂疑难案件不断涌现。作为纠纷解决机制之一的调解,以其形式灵活、双方当事人对抗缓和、自动履行率高、服判息诉效果明显等优点受到重视。近年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把民事调解作为结案的重要方式,在追求调解结案数,提高调解、撤诉率上下功夫,不断提高调解意识,探索调解新思路、新方法,逐渐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工作经验,为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强化社会效果、缓解审判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以下是该院调解成功的三个典型案件。
【案例一】拒说情,倾心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005年,帅某和胡某等人合伙经营某省的一家铁矿,2007年8月,胡某等人在帅某不知晓及合伙经营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将该铁矿转让给他人。帅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等人赔偿损失35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帅某的诉请。胡某等人不服,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其行为不够成侵权上诉至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余中级法院在二审开庭前后,双方均委托人向合议庭成员说情。面对这些熟人朋友,该院承办案件的合议庭的压力很大。合议庭如果简单地把案件判决下去,社会效果将会很不理想,当事人的矛盾也得不到缓解,直接给当事人做工作,难度又非常大。在这些熟人说情的过程中,合议庭的成员发现这些熟人都比较通情达理,且当事人都非常信任他们,于是合议庭决定,改变工作方向和重点,转而向这些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进一步查清事实,并就案件向他们做解释,请求他们帮助合议庭向当事人做思想疏导工作。几个回合下来,压力变为案件顺利处理的动力,调解工作取得了突破,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胡某等人一次性支付帅某16万元,帅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这起合同纠纷案就此解决。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难免会有当事人委托法官熟人、朋友或同事等来说情,面对这种案外压力,法官巧妙利用这些关系,借助双方“说情人”,让他们向当事人传递法官心声,解释法律规定,纠正其错误思想和行为,利用“说情人”来开当事人的“思想锁”,帮助法院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做到了“案了事了”,取得了良好效果。
【案例二】感谢法院为民办实事
2007年间,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承包新余暨阳小学工程建筑。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办事处桥背村农民李某被该公司雇用在工地做工。同年12月18日,农民李某在暨阳小学工地装卸水泥时,由于货车车厢档板支架倒塌,致李某从车厢档板上摔下,导致身体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伤势为七级伤残。该案诉诸法院后,原审法院判被告方——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损失共计9.2万元。案件上诉到新余中级法院后,该院承办案件的法官在查清事实后,多次上门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经过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耐心说服,双方终于达成了“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6.5万元,李某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2008年9月11日上午,当李某拿来到这笔赔偿款后,紧紧握住法官的手,连连称赞“法院为民办实事。”
市中院注重对调解结案方式的追求,在重视法律效果的同时,更重视社会效果。法官以人为本、上门调查调解这一举措,彰显了司法便民的情怀,也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那些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导致诉讼成本偏高、某些当事人对法院有偏见等情况,法院也将调解工作做到当事人家里头。法官走下去调查,主动上门调解,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当事人往往认为受到法官的尊重,情绪比较缓和,抵触较少,促进了调解工作的开展,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当事人也通常比较满意。
【案例三】耐心说服,化解劝矛盾,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
2006年,江某在受雇为林某建造房屋过程中,不慎从吊机上摔落,导致下半身瘫痪,花费了数万元治疗费。林某在支付了江某2.2万元医疗费后拒付其余费用。江某无奈,向法院起诉林某,要求其赔偿。一审法院审理后,经查实,江某在不具备建筑资质前提下,却承揽林某的房屋建筑工程,并在没有吊机操作证的情况下,操作吊机发生意外,江某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法院只支持了江某部分诉请,判决林某赔偿江某各项损失共计2.9万元。江某不服,向市法院上诉。该院二审受案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在摸清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后,趁热打铁,多次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双方的差距逐渐缩小,都表示开庭时再谈细节,但到开庭时,双方家属数十人旁听此案,对立情绪非常强烈,江某家属并扬言不放过对方,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合议庭成员经研究决定,不急于调解,而是先放一段时间,让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情绪先“凉”下来再谈。待双方以及家属冷静后,通过承办案件的法官分头做工作,最终双方都被法官的执着和热心感动,均作了让步并达成了赔偿协议,林某同意给付江某5万元,江某答应今后不再以任何方式追究林某任何责任,一场剑拔弩张的两家“战争”就此化解。
在调解案件中,法官必须善于运用各种方法缓和当事人的抵触态度,转化当事人的不信任心态,使当事人对自己产生充分的信任并接受调解,并最终达成另各自满意的调解协议。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准确把握调解时机,采取“冷热温”处理,有的放矢,是市中院处理调解案件的一种重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