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中级法院对一起聚众斗殴 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进行公开宣判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丽 肖兵生 发布时间:2008-08-14 11: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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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新余市中级法院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对一起聚众斗殴、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认定,被告人程志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刘新、邹秋林和廖小华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7日晚9时左右,被害人唐某与其朋友卢某、夏某和廖某等人在本市城北团结路某餐馆吃饭时,夏某向同事廖某借用电动车想骑车回家换衣服,但因夏某错将喻某的电动车误认为系其同事廖某的而开错了车锁,无法发动车子,遂未能骑走该电动车。这一切被在旁边聊天的车主喻某和被告人邹秋林看见,于是被告人邹秋林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新,叫其多叫些人来抓偷电动车的小偷。被告人刘新便打电话约被告人程志勇及张某、钟某、简某(均在逃)等十几人,被告人程志勇又叫被告人廖小华送菜刀过来。于是被告人刘新等十几人携带十几把菜刀赶往被害人唐某吃饭地点,待被害人唐某与其朋友卢某、夏某等人吃完饭往本市恒隆新村方向回家时,被告人刘新、程志勇等人手持菜刀将其拦住,以抓偷电动车的小偷为由,对唐某、夏某和卢某进行拳打脚踢,在被害人唐某反抗之时,被告人程志勇便用菜刀朝唐某左膝盖、后背等处连砍数刀,致被害人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唐某系因锐器致伤肢体多处受伤而致失血性休克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