唆使未成年人强“出头” 致人重伤获刑七年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杨晓珍 发布时间:2008-08-05 16: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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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某虽然未参与斗殴,但其唆使未成年人持械为其亲戚“出头”,致一人重伤甲级、一人轻伤甲级,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06年11月4日晚上19时许,黄某某的亲戚王某驾车外出,其打开汽车大灯,恰逢被害人袁某某兄弟等人骑摩托车经过,因汽车光线太强致使袁某某等人避让不及摔倒在地。王某继续驾车往一集镇行驶,袁某某等人见状便骑摩托车去追赶,并在农贸市场附近拦住王某的汽车,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黄某某得知后赶到现场,黄某某来到现场和袁某某等人理论,并互相推扯,不久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黄某某及其他村民带至双林分局进行调解,袁某某兄弟等人在现场看守王某的小汽车。此时,被告人黄某某来到 “快乐城网吧”纠集卢某某等七名未成年人,先拿了八根铁管放在一间未粉刷的房子里,黄某某对卢某某等七人说,农贸市场有几个人和我的亲戚过不去,你们用铁管打得去,并说打架的一切后果由其负责摆平。卢某某等七人便来到放铁管的房子里,每人拿了一根铁管来到集镇农贸市场,卢某某等七人冲上去不由分说用铁管对袁某某两兄弟头部等处进行殴打,将其打倒在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的伤势为重伤甲级,袁某某之兄的伤势为轻伤甲级。次日,被告人黄某某出300元给卢某某等七人外出躲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指使未成年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使一人重伤甲级、一人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某某提出他没有纠集其他七名同案人去打架、没有说打架的一切后果由其负责摆平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其辩护人提出黄某某没有犯罪目的和动机的意见亦不能成立。黄某某虽然主动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分宜法院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