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青文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受到法律惩处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卫民 肖兵生 发布时间:2008-06-23 09: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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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省高级法院对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钟青文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依法惩处了在新余市观下村一带称霸一方、为非作歹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有效地打击了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以来,被告人钟青文为扩充个人势力,涉足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以金钱诱惑等为手段,笼络一些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跟随自己,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钟青文为首,以被告人欧阳雷生、傅田平及习春平(外号“架佬”)、胡小兵(均在逃)为骨干,被告人鄢小波等三十多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2004年至2007年期间,钟青文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进行赌博、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持枪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干扰了新余市观下村一带城市建设工程的正常运转,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一审判处被告人钟青文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欧阳雷生、傅田平等18人二十年、十年直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钟青文等人不服,向江西省高级法院提出了上诉。省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各被告人的上诉。维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