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杀人潜逃三年 法网难逃终被抓
——新余市中级法院对刘发根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丽 发布时间:2008-06-06 13: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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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上午,新余市中级法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刘发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31日晚,案犯胡新根(已判刑)、龚某(在逃)到本市城南“季季红”火锅城吃火锅时,遇见与自己有矛盾的被害人刘某。案犯胡新根随即溜出“季季红”火锅店,纠集被告人刘发根、周某(在逃)等人;被告人刘发根又叫来邱某、晏某等一同去报复被害人刘某。当晚10时许,案犯胡新根与被告人刘发根等六人携带四支猎枪、一把刀,乘出租车前往“季季红”火锅城,见被害人刘某与曾某、温某等人正往外走时,被告人刘发根等人便坐出租车尾随其后。当被害人刘某进入本市大富毫酒店一楼茶座约十分钟时。案犯胡新根留守出租车内,被告人刘发根及邱某、晏某和周某各持一支猎枪冲进酒店一楼,见被害人刘某坐在沙发上,四人即朝被害人刘某身上各开一枪,击中刘某左肩钾下背部、右臀部、左大腿远端外侧等处后,四人便逃离现场。刘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系因全身多处霰弹伤致多发性内脏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刘发根外逃。2007年12月17日被告人刘发根被浙江省建德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发根目无国法,伙同他人持枪杀害被害人刘某,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发根邀集了部分同案犯,并伙同他人直接持枪杀害被害人刘某。被告人刘发根在案中起了主要作用,属案中主犯。另查明,被告人刘发根曾因犯抢劫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刘发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刘发根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元人民币。据此,法院根据《刑法》 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