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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法院审理一起村小组组长挪用土地补偿款案件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袁失复 习平  发布时间:2008-06-04 16:31:53 打印 字号: | |
  5月28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村小组组长挪用土地补偿款案件,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系渝水区下村镇何家村委邓家村村民小组长,2005年8、9月期间,被告人曾某以个人名义将该村土地被下村工业平台和欧下公路建设中所征地得到土地补偿款余款29.50496万元存入银行。同年9月被告人曾某将其中的10万元借给欧里白梅水泥厂承包人黄某用于周转,次年11月,被告人曾某又将剩下的19.50496万元用于与他人合伙承建新钢沁园春工地的基建项目。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身为村民小组长,在下村工业平台和欧下公路征地工作中,协助区、乡人民政府从事土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曾某在担任邓家村村民小组长期间,利用其保管、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9.5049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