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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抢劫出租车司机钱财案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肖力  发布时间:2008-06-04 11:25:29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王永军伙同他人抢劫出租车司机财物,潜逃十年后,在家人的规劝下投案自首。2008年6月3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永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1999年12月27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伙同赖攀云(已判刑)携带钢刀窜至分宜县汽车站,以打的回新余为名,乘上被害人黄志军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至渝水区界水路段新老路交接处时,被告人与赖攀云以到前面一村庄拿衣服为由,要被害人开车往老路走,当行至一山坡上时,被害人发现车体挂了东西,要被告人与赖攀云下车看看,被告人下车后,便谎称车坏了,被害人听后遂下车,被告人与赖攀云便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用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进行威胁,当场抢走被害人人民币110元、5110型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28元)、24K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540元)、IC卡一张(内有电话费2元)、玉佩一块。随后逼迫被害人开车至新余报社旁边,并威胁被害人不准报案,下车逃离。后将所抢金项链打成四枚金戒指和一枚金耳钉,其中三枚金戒指被追缴归还了被害人。

  1999年12月30日,被告人伙同赖攀云、吴建勇(已判刑)、刘静(在逃)商定,由吴建勇与刘静到宜春“打的”,被告人与赖攀云在分宜万溪路段等候进行抢劫。当天晚上9时许,吴建勇与刘静窜至宜春青龙宾馆旁,以去分宜为名,乘上被害人邓文生驾驶的出租车。上车后,吴建勇便用手机与在万溪等候的被告人和赖攀云联系,告知已上车,并将出租车带到被告人和赖攀云等候处。停车后,被告人与赖攀云、吴建勇便持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并对其进行殴打、搜身,抢走被害人现金290元、3210型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784元)、BP机一只(价值人民币25元)、IC卡电话一张(内有电话费20元),后用衣服蒙住被害人的头让被害人坐在车后,由吴建勇开车至新余市人民医院旁,四人下车逃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为轻微伤乙级。

  案发后,被告人先后到福建、广州、浙江等地打工,以逃避公安机关的通辑,过着胆战心惊的日子。2008年3月19日,被告人在其妻子陪同下,主动到分宜县公安局投案,终于结束了长达十年的逃亡生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永军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5179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永军犯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