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发包骗人6万 被判3年又领罚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习平 发布时间:2008-05-29 10: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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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使用虚假手段注册公司,并在公司成立后诈骗承包合同相对人的案件,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先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被告人丁先成作为新余市洋丰特种阀门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无验资报告、无注册资金及口头保证注册资金到位后将重新注册的情况下,通过新余市工商局张先成(另案处理)的私人关系取得了新余市洋丰特种阀门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上注明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被告人丁先成取得该营业执照后,一直未缴纳资本。2005年9月26日,被告人丁先成以新余市洋丰特种阀门有限公司先后与钟有根、廖且根两个队伍签订承包土方开挖协议书,并且收取了这两个队伍的合同押金,在明知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又与受害人刘平平、刘四平等人签订承包土方开挖协议书,将土方又交由刘平平、刘四平等人进行开挖,并收取刘平平、刘四平等人合同押金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丁先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注册资本的营业执照,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但被告人丁先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