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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存争议 法院辨是非
作者:分宜县法院 习小芬  发布时间:2008-05-27 14:35:43 打印 字号: | |
  收条的数额大于欠条的数额,如何认定货款是否付清呢?2008年5月14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持有大于欠条数额收条的被告胡某败诉,须一次性支付原告林某水泥款8216元。

  胡某曾在林某经营的水泥代销点赊购水泥一批,用于承建某村公路,并在某信用社领取了某村给付的工程款4万元时,与林某进行结算,认定赊购水泥款25126元。胡某在给付了1.7万元现金后,向林某出具了一张8216元的欠条,而林某也向胡某出具了一张收条,并约定在全部工程完工后付清余款。事后,胡某以未结清其与某村的工程款为由,拒付林某的水泥款。

  庭审中,胡某提供了林某1.7万元的收条,以水泥款已付清、欠条因林某未找到而未收回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出具的收条与胡某出具的欠条均是同日书写的,但关键问题是,书写时间的先后问题。庭审中,证人黄某与孙某证实,胡某在信用社领取工程款时,林某在场,双方是分别出具的收条、欠条;从胡某出具的欠条内容看,约定欠款的付款期限为路面完工之前付清,据此可推断胡某陈述水泥款已付清不符合事实;胡某所称当天出具的欠条林某未找到而没收回欠条的说法,林某不予认可,且该理由也无法让人信服。因胡某的陈述既有悖于常理,且不符合事实,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