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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出事故 既受刑罚又赔钱
作者:分宜县法院 卢玉玲  发布时间:2008-05-27 14:32:00 打印 字号: | |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在两年的时间内经过了四次起诉、四次开庭,分宜县法院在判决肇事者林胜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同时,判令其赔偿受害者的各项经济损失11.54万元。由于事故受害者之一的吴海牙至今仍在治疗之中,林胜阳对其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义务仍需继续履行。

  该起交通肇事祸起于无证驾驶。2006年12月31日上午8时,林胜阳无证驾驶大货车(赣K31156)在途径分宜县洋江乡纽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的黄光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光发当场死亡以及坐在摩托车后座的吴海牙身负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林胜阳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黄光发负次要责任,吴海牙不负责任。而经吴海牙头部挫裂伤、左额颅底骨折、左股骨折,仍在医院治疗中。

  法院在判处林胜阳承担刑事责任后,对死者黄光发家属所提起的民事赔偿进行了调解。而仍在治疗中的吴海牙,则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主张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林胜阳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黄光发承担次要责任,二人应当视为对吴海牙的共同侵权人,现吴海牙仅起诉林胜阳,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但不能因此扩大林胜阳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林胜阳按其责任应当承担吴海牙各项费用的70%。故此,2007年6月19日、2008年5月27日,分宜县法院两次判令林胜阳分别赔偿吴海牙5.24万元和1.45万元,而关于吴海牙在判决后产生的继续治疗费用,其仍有权另行起诉。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