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30余万元“骨头”案
作者: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卫民 丁武 发布时间:2008-05-20 15: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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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深夜,渝水区法院执行局全体法官展开零点行动,蹲点守候,将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昌某依法拘留。13日上午,被执行人主动给付了所有执行款,该案圆满执结。
2005年2月27日,申请人刘某、林某将其开办的威龙采石场转让给被执行人昌某,转让费为670000元。被执行人昌某在支付转让费293518元后,未按时支付剩下的376482元,为此两申请人向渝水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于2006年8月10日判决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给两申请人采石场转让费346482元及利息800元,共计347282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两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6年11月15日渝水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多次找到被执行人。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说服教育,被执行人先后五次支付标的款共计98000元,并以一套住房作为执行担保(该住房已评估150000万元)。担保期过后,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义务,该套住房依法以物抵债。剩余的110000元标的款,被执行人虽多次书面保证给付,但迟迟未兑现。针对这种经说服教育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决定依法灵活采取强制措施。5月12日晚8点,执行局全体干警不顾一天的工作疲劳,在被执行人家门口蹲点守候。直至凌晨12点找到被执行人后,执行法官将其传至法院,并在被执行人随带的皮包中发现一存款11万元的存折。面对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怠于履行这种情况,执行法官对其进行耐心劝说,详细地说明了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法院可能会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被执行人自身可能会受到的惩罚等。但被执行人态度顽固,拒不履行,法院因此决定依法对其拘留15天并罚款2000元。
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5月13日,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执行法官从其存折上扣划了存款109999元,因其态度良好,法院决定提前释放。至此,该案执行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