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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中级法院对彭牛根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
作者:新余市法院 简云洪、林 红  发布时间:2008-04-25 16:10:16 打印 字号: | |
  4月22日,新余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因农田放水民事纠纷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彭牛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 2007年8月3日晚20时许,被告人彭牛根从家中出来准备去稻田放水,出门时随身携带一把手电筒、一把耙泥(六齿),彭牛根出门后先到村口塘管边,看塘管是否被人挖开。随后来到其哥哥家中买了包香烟,并从其哥哥家门口错将一把锄头当作耙泥拿走。彭牛根来到自家稻田中时,发现自家稻田与被害人王兰英之子彭金苟的稻田间的田埂被别人开了两个新缺口,将彭牛根家稻田里的水放到了彭金苟的稻田中,彭牛根家稻田的进水口也被人堵死。彭牛根非常气愤,见被害人王兰英坐在不远处田埂上的稻草上,便上前质问王兰英,王兰英否认自己开了该两个新缺口,并堵死了进水口的事。随即两人发生争吵,彭牛根拿起手中的锄头朝王兰英打去,锄头正好打在王兰英的头部,王兰英当即倒在水沟里,随后彭牛根继续朝王兰英头部打了几锄头,致使王兰英死亡在稻田的水沟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牛根因稻田放水一事与王兰英发生争吵时,用锄头当场将王兰英打死,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该案系因民事纠纷所引起,且被告人彭牛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