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征山林谈判未果 武力相逼被判徒刑
作者:分宜县法院 唐宇 肖力 发布时间:2008-04-25 14: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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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开办铁矿与村民就征山补偿一事谈判未果后,竟雇人手持砍刀胁迫村民签定协议,最终落入法网。2008年4月10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7年5月初,被告人梁某、罗某等人为开办铁矿多次与分宜县某村村民商谈征山补偿一事,但始终没有结果。同年5月18日,被告人梁某、罗某便商议叫人去该村吓唬村民,迫使村民与其签定征山补偿协议。次日上午,被告人梁某、罗某分别纠集被告人黄某以及胡某、钟某(均在逃)和林某、邱某、罗某(该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刘某等人,在分宜某大酒店停车场内取来数把砍刀,十余人分乘三辆小车窜至该村。被告人梁某、罗某以及袁某先行来到该村村民袁某家,与被害人郭某、袁某等人商谈征山补偿一事,并由袁某起草征山补偿协议书。直到当日下午四时许,双方就如何修路一事仍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罗某非常气愤,起身撕毁协议,并威胁在座的村民,被害人郭某等人均表示不同意他们的无理要求,被告人梁某即用凳子对被害人郭某进行殴打。此时,在外等侯的被告人黄某等人立即持刀冲进袁某家对被害人郭某、袁某、李某等人进行殴打,随即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的伤势为轻伤甲级,被害人袁某为轻微伤甲级,被害人李某为轻微伤乙级。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罗某主动到分宜县公安局投案,并分别赔偿被害人郭某、袁某人民币92177元、10000元,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000元。
分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罗某、黄某为泄私愤,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郭某轻伤甲级、被害人袁某、李某轻微伤的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由于本案民事赔偿已足额到位,依法可以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罗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