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开设赌场 获刑并处罚金
作者:渝水区法院 袁子禄 发布时间:2008-03-28 17:25:46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境外开设赌场案,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案发之日,被告人何某在与我国新疆自治区接壤的吉尔吉斯斯坦国比什凯克市国英商品城三、四楼开设国英赌场,以吸引中国公民为主要客源。被告人何某分别于2005年12月10日、2007年4月1日利用发请柬和答谢酒会的形式,邀请100多名在吉尔吉斯斯坦工作的中国公民到国英赌场赌博,赌资巨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作为中国公民,无视国法,在与中国接壤的吉尔吉斯斯坦国比什凯克市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国公民为主要客源,赌资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