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法院对一起涉及19名被告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进行公开宣判
作者: 新余市中级法院 张丽 发布时间:2008-02-29 11: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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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8日下午,新余市中级法院分别对钟青文、欧阳雷生、傅田平等19名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涉案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认定被告人钟青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追缴非法所得81000元上缴国库;认定被告人欧阳雷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傅田平等其他17名被告人亦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寻畔滋事等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2003年以来,被告人钟青文为扩充个人势力,涉足非法赌博业等违法犯罪活动,以金钱诱惑等为手段,笼络一些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跟随自己,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钟青文为首,以被告人欧阳雷生、傅田平等人为骨干,被告人鄢小波等三十多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以来,为增强组织实力,通过购买等非法途径,配置各种猎枪九支(已缴获7支),各种刀具数拾把,枪和刀具都有专人保管;通过有组织地开设地下赌场和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该组织自2003年至2007年期间,有组织地进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钟青文为首,被告人欧阳雷生、傅田平等为骨干,被告人鄢小波等为成员的犯罪组织的层级关系、内部管理及不成文的“纪律”规定均已形成,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且足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该组织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准备了枪支、刀具等作案工具,并使用这些工具作为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欺压、残害群众,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该组织为确保强势地位,自2003年至2007年期间,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当地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后果特征。据此,新余市中级法院根据《刑法》等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