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打球发生口角 耄耋老人对簿公堂
作者:分宜县法院 谢祖和 发布时间:2008-01-25 15: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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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单位退休职工,且均已年届耄耋,本应快乐地享受天伦之乐,却为休闲打球时意见不和而动起了手脚。近日,分宜县法院一审判决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责令被告曾某在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盛某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931.80元。
盛某与曾某均系分宜某矿业公司的退休职工,经常一起到单位的老年活动中心打门球,且盛某还担任着门球队长的职务,但二人因性格不和以及在打球过程中发生过言语冲突,而逐渐产生了隔阂。2007年9月7日晚,活动中心的门球教练安排到场的老年人自由练习球技,当时在场的曾某便离开了。随后,到球场打球的老年人逐渐多了起来,便在教练的组织下进行分边对抗赛。当曾某返回球场并发现比赛开始后,主观地认为是盛某剥夺了自己打门球的资格,当场便与盛某争执了起来。几番言语过后,盛某为了冲突升级,不住地后退避让火气正旺的曾某。然而曾某却不依不饶,步步紧逼,不仅动手打了盛某几下,并将盛某推倒在地致伤方才住手。后经法医鉴定,盛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丙级。
庭审中,盛某当庭提交了当地派出所的询问笔录、鉴定材料、证人证言以及医疗、交通费用票据等证据,以证明受到损害的事实经过;曾某未提供证据,仅是辨称当晚只是在发生争执时碰了盛某一下,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并没有伤害他人,也不负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仅依主观臆断而对盛某产生了很大的看法,并因此动手故意殴打了盛某,致其腰部受伤的损害结果。曾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盛某在本案中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故此,分宜县法院一审做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