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集资诈骗案犯施敏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作者: 新余市中级法院 张丽 潘小庆 发布时间:2008-01-24 15: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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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备受人们关注的以做煤炭生意发车皮、搞房地产开发等虚假投资项目为名而非法集资,并对集资款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从中骗取亲朋好友资金人民币376.771万元用于个人挥霍的重大集资诈骗案,已经新余市中级法院和省高级法院一、二审审理完毕。法院认定,被告人施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经审理查明,现年29岁的被告人施敏(女),原系萍乡市供销储运公司职工(已下岗)。被告人施敏自2005年3月至2006年12月间,谎称投资煤炭生意发车皮,并以每车皮给予月分红1920元为诱饵;或谎称投资修公路,以年底按股金的40%、45%分红为诱饵;或谎称投资土方工程,并按月息5%回报利润为诱饵,从黄某、邓某、王某、郭某、张某等数十人中非法集资金额为679.79万元。取得集资款后,被告人施敏除将部分款项以利息、分红名义返还给了被害人外,大部分钱款用于其个人购买轿车、别墅、住宅、店面及金银首饰等物,至案发时尚有376.771万元款项未返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施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在其投案自首后,扣押了被告人施敏部分赃款赃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虚假项目为名,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诈骗人民币376.77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但鉴于其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且公安机关已扣押的赃款赃物可以退赔给被害人以减少被害人损失等,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