妯娌之间起口角 持械伤人被判刑
作者:分宜县法院 谢祖和 发布时间:2008-01-09 17: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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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为一家人,同在屋檐下,却因日常事,伤人被判刑。2008年1月9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桂花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张桂花与被害人朱梅英系妯娌关系。2007年11月1日上午,朱梅英在家婆严淑梅家门口的井边洗衣服,此时张桂花也来取水洗衣服,并生硬地要求朱梅英让开。朱梅英觉得张桂花的要求有些过分,随口予以拒绝,由此引发了二人的打斗,随即被旁人劝开。当晚七时许,张桂花丈夫彭牛牙得知事情的经过后,觉得吃了亏,便与张桂花一起到弟弟彭林牙家中找朱梅英“理论”。期间言语不和,彭氏兄弟在屋里扭打在一起,张桂花从厨房中拿了一把菜刀,朝被邻居扯到屋外的朱梅英的头部接连砍了几刀。朱梅英的头部中刀后鲜血直流,被人送往医院急救,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级。而张桂花在持械伤人后冷静了下来,被接到报案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控制。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桂花对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仅是辩称当时因为发生口角,理智不清而动手伤人,事后才发现手中持有凶器,其故意伤害行为并非本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桂花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后,不是正确对待问题,寻求正当途径解决纠纷,而是采取简单方式粗暴对待,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份健康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他人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该案系家庭内部矛盾引起,案发后被告人张桂花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朱梅英的经济损失,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有限,酌情从轻对被告人张桂花适用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