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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法院反映涉枪刑事案件枪支鉴定程序存在不规范现象应引起重
作者:渝水区法院 袁子禄  发布时间:2007-11-15 17:08:07 打印 字号: | |
  今年前三季度,公诉机关共向渝水区法院移送起诉附有枪支鉴定结论的非法持有枪支案13件,涉枪21支,鉴定结论均为管制枪支。该院反映,涉枪案件的枪支鉴定程序主要存在五方面不规范之处:一是鉴定标准较低。根据《枪支管理法》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关于管制枪支(含非军用枪支)必须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规定,枪支杀伤力鉴定在证明标准方面应该达到证明枪支足以致人伤亡的程度。13件涉枪案件的枪支鉴定中,无一例进行了实弹射击实验,11件仅进行了底火射击实验,即装入卸掉了火药和弹丸的子弹后,扣动扳机,看击针能否打响底火。而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未按照《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要求,进行木板弹头穿透实验。二是鉴定标准不统一。同是涉枪案件,有2件案件的枪支鉴定没有进行射击实验,鉴定书里仅有枪支外观、构造描述和主要内容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备管状结构、符合枪支定义”的综合判断部分,其中1件疑似枪支的击锤还被明确鉴定为失效。即使在同一案中也存在鉴定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如一件涉枪5支的案件中,2支进行了底火实验鉴定,3支则未进行。三是鉴定程序不完整。有1件案件的枪支鉴定缺少复核这个法定步骤,程序上存在重大缺陷。四是鉴定手续不齐全。所有鉴定未附证明鉴定人、复核人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材料。五是质证不充分。诉讼中,当事人或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鉴定人极少出庭作证。

  枪支鉴定程序的瑕疵降低了鉴定结论本身的证明力,增加了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证难度,客观上也降低了审判效率,加重了审判负担。为此,该院建议,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要求,进一步规范枪支鉴定程序。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