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区法院对一起重大团伙寻衅滋事案作出宣判
作者:渝水区法院 袁子禄 发布时间:2007-11-15 16:25:01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11月9日,渝水区法院对一起重大团伙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龙玉山、艾小龙等十三人1至1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2年底至2007年1月,被告人龙玉山、艾小龙等十三人先后四次在新余市城南御都娱乐城、水北镇石上村等公共场所有分有合地聚众闹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并致二人轻微伤、损坏物品价值3207元等后果,其中三次具有持枪情节;上述寻衅滋事作案所用枪支,分别系被告人华志忠、黎明等5人持有或保管;2006年6至7月,被告人华志忠、简鹏伙同他人在新余市城北青少年宫门口、原城北长途汽车站门口等地方向他人销售毒品,作案共计35次;2006年8月,被告人华志忠还伙同陈刚(在逃)窜至新余市悦华宾馆,窃得手机两部,现金17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龙玉山、艾小龙等十三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并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华志忠、黎明等五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持有管制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华志忠、简鹏向他人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华志忠窃取他人财物,赃款财物共计2677余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及作案次数、案中所起作用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