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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中级法院法院宣传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研究室  发布时间:2007-09-04 10:56:37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法院的宣传工作力度,根据省高院《关于全省中级法院2007年度司法宣传工作年度考评办法》和市委宣传部《宣传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之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基本工作目标和任务(基础分40分)

  (一)组织领导(10分)。

  1、县、区法院领导重视宣传工作,经常部署、督促、检查宣传工作的开展,并落实了负责宣传工作的职能部门,建立了专、兼职宣传人员相结合和全体干警积极参与的宣传网络机制;配备了专门用于宣传工作的传真机、照相机(包括数码照相机)、录音机、计算机和打印机等;制定了本院宣传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将任务分解到部门,责任落实到干警,及时完成各项宣传工作任务。

  2、 中院各部门领导重视宣传工作,积极撰写宣传稿件,并将宣传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目标管理,任务分解到个人,及时完成年度宣传工作任务。

  (二)基本任务(30分)

  1、县、区法院全年宣传稿件在省级以上报刊采用分别为12篇和16篇,其中,国家级报刊采用分别为2篇和4篇;中院5人以上的部门和研究室全年宣传稿件采用数为4篇,其中省级以上2篇;5人以下的部门全年采用数为2篇,其中省级以上1篇(5分)。

  2、开办案件宣传专栏,提供线索的任务(15分)。即,中院拟与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CCTV——2)、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中央广播电台一套“现在开庭”栏目以及《江西电视台》晚间8:00栏目、《江西广播电台》专题部共同举办《典型案例宣传专栏》。县法院每季应报送拟开庭或已生效的典型案例3个、区法院每季报送5个、中院各业务庭每季至少报送2个至中院研究室,由中院研究室负责联系刊播,完成提供线索任务者计15分。

  3、县、区法院每月应向中院研究室报送重要新闻线索4条,中院各部门5人以上的每月报送2条,5人以下的每月报送1条(7分)。

  4、县、区法院及中院各部门应每季对宣传成果进行统计,并于次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中院研究室(3分)。

  (三)基本任务的工作要求

  1、宣传报道应坚持“正面宣传、实事求是”原则。县、区法院及中院各部门典型个案宣传应严格审批手续。拟提交电视新闻媒体报道的典型案件应由承办案件的业务庭填报《对外宣传个案呈批表》(到中院研究室领取),报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后,再交院研究室统一联系。

  2、凡与省级以上新闻单位合作开办宣传专栏的,每个专栏至少应刊播宣传作品2个以上,少于2个的不以开办专栏计分。

  3、新闻线索报送时间为当月20日前,超过20号报送的,计算下个月的报送任务。

  4、县、区法院宣传稿件被各类报刊、电台采用的凭证应保留,以便年终考评备查,上报的宣传成果季度报表除应按中院下发的季报表内容分项填报外,还应附该季报表的软盘。中院各部门宣传稿件被采用的,应在七日内连用稿凭证一并报研究室输入电脑,以便备查,无用稿凭证的不予计分;同时,应按要求报送宣传成果季报表。

  (四)基本任务的计分方法

  1、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年度任务的,计组织领导分和基本任务分,未完成年度任务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①宣传稿件采用,每少1篇,市级扣1篇,省级2分,国家级扣4分。

  ②典型案例提供,每少报1个扣2分。

  ③典型案例报道未履行审批手续而发生有损法院形象,或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计分,并倒扣作者所在单位宣传工作5分。

  ④重要线索每少报1条扣1分。

  ⑤宣传成果季报表迟报一次扣1分,漏报一次扣2分,重报或虚报1篇扣3分。

  2、超完成任务的,按下列标准加分:

  ①宣传采用超额完成任务的按宣传成果标准加分。

  ②超报1个典型案例加2分。

  ③与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合作开办一个宣传专栏(刊播二个以上典型案例)的,每开办一个专栏,国家和省级的分别加20、10分,负责联络组织工作的部门按不同等级分别加10分和8分,并且直接进入考评总分,不公式折算;宣传专栏内宣传作品在其他媒体发表的,可另行按宣传成果计分标准分别计分。

  ④超报1条重要新闻线索的加1分。

  二、宣传成果计分标准

宣传成果系指被有关新闻媒体所采用的,与法院工作有关的、非调研性质的宣传作品(含摄影图片、录像)。

  1、第一类:在下列新闻媒体发表1篇宣传稿

件计10分,刊发在报纸头版头条、报眼或杂志、电视头条位置上的,每篇另加3分。

  《人民日报》、《人民法院院报》、《法制日报》、《新华每日讯》、《中央电视台》、《中央广播电台》、《中国人大》、《时代主人》、《光明日报》、《经济日报》、《解放军报》、《农民日报》、《中国妇女报》、《经济参考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法院网》、《人民网》、《新华网》

※年度内,基层法院加入了中国法院网站的,加计10分。

  2、第二类:在下列报刊新闻媒体发表1篇宣传稿件计6分,宣传稿件发表在报纸头版的,每篇另加2分。

  《江西法院网》、《江西日报》、《法制日报江西专版》、《江西电视台》、《江西广播电台》、《文汇报》、《检察日报》、《中国教育报》、《久安》、《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信息日报》、《江西法制报》、《江南都市报》、《都市消费报》、《江西商报》、《今日家庭报》、《江西通讯》、《久安之路》、《江西信息网》。

不是以上第一、二类所列国家级报刊的按第二类标准计分。

  3、第三类:在下列报刊新闻媒体发表1篇宣传稿件计3分,宣传稿件发表在报纸头版的每篇另加1分。

  《新余日报》、《新余电视台》、《新余广播电视报》、《新余广播电台》、《新余人大网》、《新余新宣网》。

  在《新余广播电台》采用的稿件必须是反映法院改革举措、好人好事、工作经验及具体案件审理方面的内容,否则不予计分。

  不是以上第二、三类所列省、市机关报刊的,按第三类标准计分。

以上第一、二、三类中的宣传稿件被采用超过500字的,每篇另加1分。在国家级刊播的宣传稿件1篇可折算省级报刊用稿或折算市级用稿4篇。

  三、考评办法

  1、一稿多用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加分。

  2、年终评比时,中院研究室根据各被考评单

位任务完成情况,从高分到低分,评出人全市法院宣传工作先进单位3个(县、区法院评1个,中院各部门评理个),先进个人5名,经院党组审定后,给予奖励。

  3、被新闻媒体采用报道的稿件,发现属作者抄袭、内容严重失实的不予计分。造成不良影响的倒扣作者5分、作者所在单位2分。

  4、单位宣传工作考评得分为:宣传工作基础得分和宣传成果得分之和的30%加上宣传成果单位人均得分的70%,即为该单位的总得分。即宣传工作考评得分=【一+二】×30%+【二÷单位人数】×70%。(单位人数以本院政治部本年度9月份提供的为计算依据)县、区法院亦以此公式为依据参加全市法院宣传工作评先考评。

个人宣传工作考评得分为个人宣传成果得分。

  5、中院各部门宣传考评总得分的50%,在减去院《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所设定的宣传项目分后直接进入本院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总分。

  6、联合署名的被采用的宣传稿件,由合作人自己协商计分。

  四、奖励标准

  1、宣传稿件被本考评办法中第一类报刊新闻媒体采用的,给予3倍稿酬的奖励,被第二类报刊新闻媒体采用的,给予2倍稿酬的奖励,被第三类报刊新闻媒体采用的,给予同等稿酬的奖励。奖励凭用稿单位经邮局转寄的稿费汇单,经主管单位审核后,到院财务上领取。

  2、宣传稿件采用无稿酬的,且属市委宣传部重点考核的省级以上下列新闻媒体,可按不同级别给奖。

  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CCTV——2)、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中央广播电台一套“现在开庭”栏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报摘”(即早间新闻)栏目采用的,每篇给予作者或负责联系者稿酬100元。

江西电视台“卫视新闻”、“社会传真”栏目、江西人民广播电台“江广早新闻”栏目、江西电视台晚间  8:00栏目采用的,每篇给予作者或负责联系者(主要指典型案件开庭纪实)稿酬80元。

  宣传稿件采用稿酬奖励只适用中院各部门,县、区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费用自行开支。 

  五、做好《人民法院报》发行工作。

  完成中院下达的《人民法院报》征订任务的,加计2分,实际完成数在任务数上、下每增(减)1份,各加(减)1分。《人民法院报》征订得分不进入公式折算,直接进入宣传工作总分。未完成《人民法院报》征订任务者,取销评先资格。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