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审结一起重大贩卖毒品案
作者:新余市法院 肖兵生 徐三庆 发布时间:2007-08-13 10: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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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市法院对被告人宋军敏、马培永贩卖毒品一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宋军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被告人马培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上缴国库。
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军敏,男,1973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新余市人,无业,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马培永,男,1965年出生,回族,文盲,云南省昭通市人,农民。2007年春节后的一天,两人在云南昭通市认识,并互相交换了电话号码。同年3月底一天,宋军敏在云南省昭通市一旅社内打电话给马培永,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马培永于当日上午和下午,各卖80克海洛因给宋军敏,得赃款5.5万元。2007年4月3日,宋军敏回到新余后,被公安人员抓获,海洛因被当场缴获,经检验鉴定,被缴获的毒品海洛因重量为155.1406克。
另查明,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间,被告人宋军敏多次在市二中门口、市城南四眼井旁、火车站旁、浮桥等地销售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李某;2007年2月至3月间,宋军敏又多次在上述地点销售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军敏贩卖海洛因155.1406克,且多次非法向他人销售海洛因;被告人马培永非法销售海洛因155.1406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宋军敏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犯罪的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市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