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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法院审理一起出纳员挪用公款炒股案
出纳挪用公款炒股 触犯刑律被判刑五年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张丽 潘小庆  发布时间:2007-07-31 16:12:24 打印 字号: | |
  7月30日,新余市中级法院审理一起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炒股营利犯罪案件。一审审理认定被告人陈鹏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该案经一审审理查明: 2006年5月23日,被告人陈鹏从本单位账户上擅自支取50万元现金用于购买工银瑞信货币基金。同年6月9日,被告人陈鹏将该购买基金的本金50万元及获利的429.73元一并回赎,本金50万元转回单位账户,获利的429.73元用于个人消费。

  2006年6月2日至2007年2月,被告人陈鹏在本单位账户上先后支取公款1.00738115亿元,并将挪用的款项先后转入其个人和其母亲在世纪证券有限公司新余市赣新路证券营业部所开的资金账户中。尔后用该公款先后申购中工国院、同洲电子、大同煤业等44种新股,并分39次卖出,共获利36.551817万元。

2007年2月初,被告人陈鹏在检察院机关找其询问相关情况时,陆续主动交待其挪用公款用于炒股的犯罪事实,并检举他人涉嫌经济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01238115亿元进行营利活动,从中获利36.59479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被告人陈鹏已全部归还了所挪用的公款,并具有自首和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之情节,据此,法院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对被告人陈鹏的犯罪行为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