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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审结一起跨省流窜抢劫大案四名被告人受到严惩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刘维文 林 红  发布时间:2007-07-12 15:10: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市法院对跨省流窜作案,多次抢劫汽车轮胎店的被告人许育堂、李绍达、官永栋、温锋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育堂等4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十二年至十四年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育堂、李绍达、官永栋、温锋(均为男性,广东省人,无业,分别生于1968年至1982年)的抢劫犯罪事实是:

   2006年4月28日晚,被告人许育堂招集被告人李绍达、官永栋、温锋及同案人林家泰、邱芝茂、“北仔”、“麻雀”(均在逃)由深圳窜至新余市,在两家宾馆分头住下后,许育堂等人出去踩点,确定要抢劫的轮胎店。4月30日凌晨2时许,许育堂等八人退房后驾车赶往白天看好的新余市天工南大道轮轮发轮胎贸易商行。用撬棍撬开商行卷闸门后,许育堂、李绍达等人持刀冲入店内,用携带的胶带捆绑住守店员工的手脚并蒙住眼睛和嘴巴,随即将店内价值208400元的95条各式汽车轮胎及电脑主机一台等财物劫走。

  2006年4月21日和5月14日,四名被告人还伙同其他人分别窜至福建省龙岩市和湖南省浏阳市,采取同样手段,分别劫得价值12万1千元和24万4千元的各式轮胎。

  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育堂、李绍达、官永栋、温锋目无法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短时间内连续跨省流窜作案,先后三次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捆绑,并当场抢走轮胎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