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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审结一起硫酸毁容案 被告人被判死缓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肖兵生  发布时间:2007-07-12 15:08: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市法院对一起硫酸毁容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万春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万8千余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春根(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新余市人,农民)和被害人张婷婷原系夫妻关系,由于万春根长期赌博,夫妻关系恶化,2006年6月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后,万春根仍然纠缠张婷婷,在提出复婚遭拒绝后,多次威胁、恐吓张婷婷。2006年7月11日晚,万春根携带一矿泉水瓶浓度为55%的浓硫酸来到张婷婷住处,将硫酸往张婷婷身上泼。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婷婷被硫酸烧伤,严重毁容,伤势为重伤甲级、一级伤残。

  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春根提出与被害人复婚未果后,产生了报复心理,采用泼流酸毁容方法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他人重伤甲级、一级伤残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万春根不服,已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