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调解力度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新机制
—— 新余市法院做好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几点体会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毛建平 发布时间:2007-06-14 18: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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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充分依托社会资源和审判资源,构建多元化纠纷调解解决民商事纠纷新机制,开展民商事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的对接,以争创“民商事调解能手”活动为载体,强化民商事诉讼调解,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和纠纷,促进了新余社会的和谐与安定。据统计,2004、2005和2006年我市法院民商事案件的收案率逐年下降12.15%,17.78%,21.22%,调解撤诉率逐年上升,分别为46%,52%,57%,呈现调解率逐年上升、收案率下降的良性发展态势。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建立民商事纠纷劝导、引导机制,把民商事纠纷解决在诉讼之前
针对过去民商事案件逐年上升、数量大、情况复杂、矛盾纠纷激化,上诉闹访频发及与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2004年上半年,市中级法院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要求在全市五个基层人民法庭和市、县、区法院三个立案庭建立纠纷劝导、引导机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成诉之前,解决在基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的作用,促使民商事纠纷的一方或双方动辄找法院转变为首先向基层行政组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所谓纠纷劝导引导机制,就是在全市法院的立案庭和5个人民法庭的立案信访接待室进行调解劝导,包括向当事人告知有关行政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地址、联系人、职责、解决纠纷程序等内容。对当事人就家庭、婚姻、邻里纠纷、损害赔偿、拆迁征地补偿、群体性民商事纠纷、林改等起诉要求法院解决的,立案信访接待人员尽量劝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先行调解处理,并在第一时间与有关组织通电话沟通指导。当事人坚持立案的,也尽量引导其选择调解方式结案。这项机制的建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全市法院2006年审理一审民商事案件数下降21.22%,根据渝水区法院3个法庭统计,选择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当事人达342人,新余市司法局基层指导科反映,2006年新余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处理民商事纠纷1200件。
二、建立制度,实现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效对接
为了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在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的作用和优势,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制度,加强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效对接。
一是教育引导,实现思想认识对接。实现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的对接,可以在解决社会矛盾中整合调解资源,做到优势互补。我市两级法院近年来多次开展专题讨论活动和全市法院民商事诉讼调解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澄清民商事法官模糊观念,增强法官“两调”对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通过教育引导,大力宣传“大调解”的优越性,增强了民商事法官认识主动参与对接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建立指导制度,实现机制联动对接。第一,建立培训制度。我市五个基层人民法庭根据民间纠纷的特点,选派审判经验丰富、调解水平高的法官以集中授课的形式,每年4月和10月对各乡镇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辅导,讲授调解技巧,提高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的水平和调解纠纷的成功率。第二,建立旁听制度,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典型案件的开庭和调解。通过近距离接触审判实务,让他们从实践中学到法律知识和处理纠纷的程序,又能学习法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各自的调解水平。第三,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制度。在每年两会和“十一”国庆前,我市法院五个人民法庭庭长都要到各乡镇调处中心了解情况,对辖区民间纠纷的情况、上访老户的闹访上访等情况进行排查,共同研究矛盾纠纷处理的预警方案,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处置。
三是工作机制上创新,实现调解工作和程序上的对接。第一,我市渝水区法院民二庭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着手,于2006年8月在新余市市交警支队设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法庭,协助事故处理部门进行调解和处理,实现了公安机关处理与审判案件的对接,审判法庭设立近一年来,调处案件51件,实现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立案、审判、调解、保全、执行等各方面的对接,效果较好。第二,大力开展审判进社区活动。我市县区法院民一庭均落实了一名熟悉审判业务和社区情况的同志专门负责审务进社区的联系和协调工作,渝水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全国优秀女法官熊乔与仙来社区结对共建,加强与社区干部、人民群众、单位的联系沟通与服务,化解了大量的社区纠纷。第三,针对劳动争议涉及弱势群体、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情况,市中院民一庭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密切合作,相互旁听开庭审理,共同参与调解劳动纠纷,在新余钢铁公司举行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座谈会,化解了大量的劳动纠纷。同时,该庭针对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工伤补偿、支付劳动报酬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发出司法建议5篇,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取得了较好效果。第四,建立健全审理中的委托调解、协助调解机制。对进入诉讼的案件,我市两级法院邀请人民调解员、公安交管部门、工会组织、村民委员会、基层派出所、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亲属,以及在当地有名望威信的长者、前辈等有利于案件调解的组织和个人协助法院进行调解,或者委托他们进行调解,使民商事调解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据统计,2006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委托或邀请有关调解组织协助调解的案件218件,调解结案170件,调解成功率为78%。
三、以争创“民商事调解能手”评选活动为载体,大力强化诉讼调解
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过程中的调解来化解民商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主要途径。2004年以来我市法院开展了争创“民商事调解能手”的评选活动,以此为载体,大力完善制度,转变审判人员重审判、轻调解的倾向,提高审判人员的调解意识和水平,调解率逐年上升,化解了大量的纠纷,收到了较为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04年以来,渝水区法院共调解结案1762件,调解率54.1%,分宜县法院2004年调解率51.8%,2005年为59.2%,2006年达到60.3%,市中院调解率也从3年前21%提高到41%,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访老户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得到调解处理,同时防止民转刑案件67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一是组织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等。2004年3月28日、2005年10月20日和2006年8月31日,我们先后3次在仙女湖区召开全市两级法院民商事调解座谈会和“调解能手”经验交流会,交流了调解经验,探讨了调解的技巧方法,表彰了“调解能手”并对3年来评选“调解能手”授予三等功,研究了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了民商事法官的调解意识、调解水平和调解能力以及搞好诉讼调解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开展了争创“民商事调解能手”的评选活动。从2004年初开始,我们在全市两级法院民商事审判人员中开展争创“民商事调解能手”评选活动,要求民商事审判人员全年审结案件调解率在55%以上,个人审结案件数不低于全庭办案平均数等9个条件的可参加评选,成立了评选领导小组,明确了评选办法。每年在全市法院评选了3名调解能手并授予三等功,5名调解先进个人并给予嘉奖。
三是构建从立案到审判和执行的多方位调解新机制。在当前立审分离,立案庭统一排期开庭、统一送达的情况下,主审法官自主支配调解时间、把握调解时机的空间有限,调解工作一般被局限在庭审中或庭后进行,由于庭审对抗性的特点和审限的限制,为调解结案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鉴此我们制订了《民事案件调解工作规程》,要求在一审、二审、再审民商事诉讼中建立即时调解制度,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庭前准备、庭审和庭后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和诉讼全过程,每个阶段规定了具体的时间、内容要求。
四是建立激励奖惩机制,将调解工作纳入部门和个人目标管理考评和评先评优工作中,将调解工作作为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记入法官业绩档案。
五是依法完善审限制度,对可能调解解决的案件,尽量批准延长审限,对于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的,调解时间不计入审限。
以上是我市法院加大调解力度,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新机制的一些做法和探索,对工作中不完善、不妥当的地方及问题,我们正在研究解决的办法。我市法院将更加重视调解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