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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法院审结首例保险金诈骗案
作者:渝水区法院 简谊莲  发布时间:2006-08-10 10:21: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汽车保险费诈骗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被告人周九红因犯罪保险金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6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九红,男,现年38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高中文化。2004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周九红出于帮朋友杨某的忙,无证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赣K50625)小客车送杨某、张某等十人至万载做客。当车行驶到欧里至双林路段的一个急转弯处时,因车速太快导致该车翻车的交通事故,造成杨某和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九红隐瞒自己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事实,当天即打电话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报案。几天后,保险公司派人调查事故发生情况,被告人周九红向保险公司陈述事故发生时,称小客车是其妻子黄某驾驶,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了其妻子的驾驶证件,提出了保险索赔申请。2004年3月29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相关条款赔给被告人周九红19912.11元保险金。被告人周九红索赔后,保险公司即发现周九红所述事实虚假,要求被告人周九红退回保险赔款时,被告人周九红已外逃广东。2006年3月19日下午5时许,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周九红的母亲退赃款19912元,后由保险公司领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九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19912.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保险诈骗罪。但因被告人周九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其家属能够积极退赃,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