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愤砸毁 哄抢他人财物被判刑
作者:分宜县法院 彭兵云 发布时间:2006-05-12 09: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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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村的村民被他人打死,为泄愤,三被告人伙同其他村民砸毁对方房屋及物品,并哄抢部分财产,2005年4月26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钟春平、钟爱根、钟爱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2005年12月17日上午,分宜县蓄牧良种场的西坑村和东山下村因山林权属发生纠纷,东山下村的钟传林被西坑村的曹姓人打死。被告人钟爱明得知后便电话通知其弟弟钟爱根开车装人去西坑村砸东西。当日15时许,由被告人钟爱根驾驶一辆加长东风车,载了被告人钟春平、钟爱明等几十位村民来到场西坑村,不听在场公安民警及乡干部的劝阻,砸烂多户农户的房屋及房内物品,抢走曹姓二户人家的8头猪(价值5508元)和800斤稻谷(价值560元),并由钟爱明驾车将东西运回本村,被东山下村民吃了。次日上午,由被告人钟爱明驾驶一辆加长东风车,载了前一天参与砸、抢的村民又来到西坑村,不听在场公安民警及乡干部的劝阻,砸烂、烧毁多户农户的房屋及房内物品。经估价,所有被烧毁、砸毁、砸烂的房屋及物品共计价值8404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春平、钟爱根、钟爱明在得知本村村民钟传林被西坑村的村民打死后,为泄愤,与其他村民一道,到西坑村砸毁他人的房屋及屋内物品,价值达8404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三被告人还伙同他人在砸毁物品过程中,哄抢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聚众哄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