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法院审结一起重大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李福生被判处无期徒刑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张丽 黄小新 发布时间:2006-02-27 10: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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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上午,新余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合同诈骗、诈骗、虚报注册资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福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合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20万;以被告人郭志谊犯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8万元;以被告人刘光华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
经审理查明,虚报注册资本罪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李福生(男,现年32岁),原系新余飞宇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郭志谊(男,现年48岁,农民)、被告人刘光华(男,现年44岁),系无业人员。2002年11月,被告人李福生在没有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郭志谊、刘光华为申请公司登记人,要求郭、刘两被告人想办法注册资本800万元,帮其成立新余市飞宇置业有限公司。郭、刘两被告为在李福生名下得到土地搞房产开发,明知李福生没有注册资本的情况下,仍通过找熟人帮忙,并使用伪造的银行现金进帐单、帐户资金证明和银行询征函进行验资,然后用虚假的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了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达800万元,从而造成债权人巨额经济损失无法挽回。
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如下:
2002年11月至2004年7月,被告人李福生虚构拟在市医药公司、市国税、地税局及熊家村的部分水田处“兴建办公综合楼、高工生活区、员工公寓楼” 等事实,并以提供上述土地使用权为名,与李某、丁某、章某、卢某等18人签订共同投资开发商品房《合同书》和协议,从而骗取他们投资土地款共计501.0045万元。
2004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李福生以新余市飞宇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市文化广场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在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仍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将拟定建设工程项目重复发包给他人,从中骗取徐某、丁某、王某、郭某等人工程合同定金、押金款共计218万元,实得143万元。
诈骗罪犯罪事实如下:
2003年4月至2004年5月,被告人李福生虚构有土地使用权可出让或有基建工程可转包等事实,从中骗取刘某、付某等钱财70.86元。
2003年12月至2004年9月,被告人郭志谊以有基建工程要转让为名,先后骗取邹某、取某、周某现金37.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福生在没有注册资金的情况下,授意被告人郭志谊、刘光华伪造虚假凭证,骗取公司登记,从而造成债权人巨大经济损失无法挽回,三被告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金罪;被告人李福生为获得非法利益,虚构有工程项目和有土地搞商品房开发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后,与他人签订合同或协议,从中骗取他人工程项目投资款、工程合同定金、押金等共计644.0045万元;被告人李福生还以有土地使用权可出让或有基建工程可转包等虚假事实,诈骗他人钱财70.86元。被告人郭志谊以有基建工程工转让等虚假事实诈骗他人现金37.5万元。被告人李福生、郭志谊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福生之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被告人郭志谊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