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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法院审结一起“精神分裂症患者病”故意杀人案
作者:新余市法院 肖兵生  发布时间:2006-01-05 11:27:00 打印 字号: | |
  2005年12月16日下午,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被告人廖金华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被告人廖金华绰号“小金哥”、“小鳖精”,男,1984年1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渝水区罗坊镇龚塘村委。

  2005年10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廖金华和父母亲在自家田里割稻子,没干多久就不愿干了,其父亲廖财秀就骂了他,廖金华便生气走了。廖金华路过南英味精厂时,碰见本村嫁到南英王年村的廖秋花,后又到了南英松香厂。当廖金华往东边方向走到王年村冷水塘路段时,发现公路边停放着一辆三轮自行车,便想偷骑三轮车,因车已锁,未能骑动。廖金华就去动三轮车的锁,被正在摘棉花的被害人曹金山发现,曹说“你动我的车子干什么”?廖金华听到后就从马路上走到棉花地里,向曹金山强要三轮车钥匙,曹不肯,廖金华就将曹打倒在地,曹昏了过去,廖金华便从曹金山身上搜走钥匙准备去骑三轮车,当想到曹金山醒来后会找自己麻烦,即返身捡起一块鹅卵石在曹金山的头部前额猛砸几下,将曹金山当场砸死,并从曹金山的左手上拿走了一块白色的老上海牌手表。廖金华怕被人发现尸体,便将尸体拖到棉花地对面山边小水沟里,并用杂草掩盖,尔后从山上逃离现场。离开现场后,当廖金华路过东边乡沙滩村时,换走了胡且根晒在竹杆上的几件衣服,并把自己的脏衣服晒在竹杆上。回到本村后,廖金华又偷走了本村刘九香家晒在外面的衣服,回到家便换上从刘九香家偷来的衣服。经法医鉴定:死者曹金山系因颅脑损伤死亡。经江西省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廖金华患有精神分裂症(未定型),目前仍处在发病期。责任能力评定:作案时具有限定责任能力。

  法院认定被告人廖金华犯故意杀人罪,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