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放水起纷争 致死人命被判死刑
——新余中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肖兵生 发布时间:2006-01-05 11: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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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6日下午,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欧阳小林故意伤害致死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欧阳小林,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于分宜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家住分宜镇万溪村委下岭棚村。
2005年8月19日下午4时许,被害人欧阳冬根按照村小组放水轮班的安排,与负责轮班放水的村干部欧阳菊生到水坝拔涵管将水放到自己的责任田中,被告人欧阳小林在不知道放水安排的情况下,当水流到自己责任田旁的水沟时,便用锄头在水沟旁挖一缺口将水分放到自己责任田中,被害人欧阳冬根见后不肯,便用锄头挖泥土将缺口堵上,为此,两人产生争执并相互用锄头殴打,被告人欧阳小林举起锄头朝被害人欧阳冬根头部猛砸一下,被害人欧阳冬根当场昏倒在田埂上,被告人欧阳小林见状逃离现场返回家中。被害人欧阳冬根经送往医院抢救,于2005年9月1日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欧阳冬根系被钝器击伤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欧阳冬根在宜春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14天,用去医疗费31393元,在分宜县人民医院治疗费958.77元,交通费441元。案发后,欧阳小林已付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小林无视国法,使用锄头将被害人欧阳冬根伤害致死,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8568.49元。
被告人欧阳小林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