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主犯何耐兵一审被判死刑
作者:新余市法院 肖兵生 发布时间:2006-01-05 09: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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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引起市民关注的市“深港美容美发厅”持刀故杀人案几名从犯伏法后,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主犯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何耐兵认定其犯故意杀人、抢劫罪,系案中主犯,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何耐兵,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渝水区人和乡辉江村委辉江村。
2004年5月12日下午3时许,被害人李某在新亚新宾馆对面的深港美容美发厅洗完头后,见认识的被告人何耐兵也在此洗头,便用手摸了一下何耐兵的脸。为此,被告人何耐兵觉得没面子,回到自己在城南办事处东风村委廖家村的租房后,便纠集阮永清和欧阳小晚(均已判刑)及程凯、“燕子”(均在逃)四人,各拿了一把菜刀窜到深港美容美发厅,见被害人李洪坐在沙发上,被告人何耐兵首先用菜刀朝其头上砍了一刀,紧接着,欧阳小晚、程凯、“燕子”、阮永清持刀围着被害人李洪乱砍,致使其头、身多处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李洪系因头身多处锐器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5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何耐兵根据事先踩好的点,携带一把尖刀窜到市长青南路13号二栋一单元,准备对被害人袁某实施抢劫。23时许,被告人何耐兵见被害人袁某回来,便在二楼楼梯间伸手抢被害人袁某的手提包,由于被害人袁某不放手,被告人何耐兵用尖刀将其手砍伤,抢包后便逃离现场,劫得现金25300元及诺基亚7260手机一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袁某的伤势为轻微伤乙级。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何耐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何耐兵不服,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