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错输存款交易码遭损失 万般无奈诉诸法庭索回损失
作者: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丽 发布时间:2005-12-09 16: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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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某银行职员冯某在办理一起取款业务时,因疏忽大意,将取款交易码输入成存款交易码,致使其短少现金6000元,冯某在找取款人索回款项未果的情况下,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取款人归还不当得利6000元。近日,新余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支持了冯某的诉讼请求。
2003年9月2日上午,新余市分宜县双林镇大姜村的农民黄某持其妻的金穗卡到某银行分宜县某分理处取款3000元,银行职员冯某使用微机为取款人黄某打出取款单交黄某签名,黄某在取款单上签上其妻姓名后,银行职员冯某即支付了黄某现金3000元。黄某离去后不久,又返回原取款的分理处,使用同一张金穗卡存款1000元。当日下午下班时结账,冯某发现短少现金6000元。经查账发现,其因疏忽大意在黄某取款3000元的取款单上,将取款交易码输入成了存款交易码,致使黄某金穗卡账户存款余额本应减少3000元反而增加了3000元。冯某还查询到黄某该日还在分宜县同类银行的储蓄网点——钤东分理处用其妻的金穗卡取款7000元,账户余额为17.5元。为索回损失,冯某当即打电话给黄某,告知其取款3000元误轮输成了存款3000元的事实,要求黄某归还所得6000元。遭到拒绝后,冯某无奈之下将黄某告上法庭。
新余中级法院二审经审核相关证据认为,冯某所述属实,据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依法作出黄某归还不当得利6000元的判决。一场由储蓄取款引起的纠纷终于告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