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执行案件
市法院司法为民解民忧 十年积案终执结
——新余市中级法院妥善执结一起货物回收合同纠纷案
作者:新余市法院 张丽 严小云  发布时间:2005-12-09 16:28:04 打印 字号: | |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难点问题,近年来,市中级法院把解决久执未结的“骨头”案件作为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有效措施,清理积案,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取得了积极效果。

  本市下岗职工袁某等28人与原新余市农垦经济动物繁育养殖中心、市国营垦殖场管理局货物回收合同纠纷案就是一起较为棘手的“骨头案”。该案起于1993年9月,当时,袁某等28人为自谋职业,与原新余市农垦经济动物繁育养殖中心(以下简称养殖中心)签订了獭狸鼠供种回收合同,合同除规定了买入、回收鼠种价格及违约条款外,还规定了幼子(即獭狸鼠)回收时间。合同签订后,袁某等人共同筹措资金向养殖中心购买了64只獭狸鼠,共化费货款82270元。獭狸鼠饲养到94年4月即产下幼鼠,当袁某等28人要求养殖中心回收幼鼠时,发现养殖中心经理吴九巍携款外逃。为挽回损失,袁某等人找到养殖中心主管部门——新余市国营垦殖场管理局协商回收问题,但未能解决。无奈之下,他们将养殖中心、市国营垦殖场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为其主持公道,追回货款。市中级法院受案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于1994年12月判决第一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23024元(含货款利息及饲养费);判决第二被告在第一被告承付总金额的基础上,承担7万元的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由于养殖中心经理携款外逃,而市国营垦殖场管理局又无履行能力,导致原告损失一直未挽回。据此,原告袁某等人于1996年10月向市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该院执行局立案后,在多方寻找养殖中心经理吴九巍无果的情况下,经反复做工作,最终促使市国营垦殖场管理局先后履行3万余元支付义务,并将一辆旧桥车作价5650元付给申请执行人袁某等人。之后,该案一直无法执行。1997年下半年,政府机构改革,新余市国营垦殖场管理局撤并作为市林业局的一个职能部门,对外无独立法人资格,而作为该垦殖场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林业局属财政拨款的行政部门亦无履行能力。据此,法院于1997年12月对该案下达中止执行裁定。然而,申请执行人袁某等28名下岗职工不服,连续不断地多次联名到省、市政府部门信访,使该案成为棘手案、“骨头案”,一直未能有效执结。2005年以来,市法院领导认为,尽管该案作为法定事由已裁定中止执行,但作为履行保护人民利益职责的审判机关,对于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困难不能视而无睹,一定要尽最大努力尽可能地执行部分款物,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今年7月,新余中院执行局在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反复找申请执行人做工作,在与其说明该案执行难度的基础上,又反复找市林业局做工作,要求该局承付部分货款。经过法院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于达成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对方承付24600元本金,且以书面形式承诺不再上访;而市林业局在经费较为紧张的情况下,答应支付18500元于申请执行人,尚剩6100元无法落实。为了尽快满足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并考虑该案的特殊性及申请执行人的实际困难,市法院本着司法为民的执行理念,毅然将十年前已收取的该案诉讼费和申请执行费共计6100元退还给申请执行人,从而使得一起十年的积案得以圆满解决,既维护了社会稳定、又依法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