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夫的5000元债务怎么还要我承担?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肖兵生 发布时间:2005-12-07 1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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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男)与乙(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甲出面向丙借款1万元用于家庭承包经营,后亏损。甲与乙离婚时无共同的财产及债权,且两人对共同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法院判决甲、乙离婚,共同债务1万元,各承担5000元。丙得知情况后遂起诉甲,要求甲偿还1万元借款,甲对1万元借款无异议,但暂无力偿还。丙又起诉乙,要求乙承担1万元的债务。乙以共同债务1万元已经法院判决自己应承担5000元为由不予偿还另外5000元。请问乙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且通常情况下双方对此负有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为了方便诉讼等原因,在判决离婚时可就双方的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分担问题一并作出判决。不过人民法院就双方对共同债务问题作出的判决,是为了解决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而不涉及夫妻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性质问题,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所作出的判决,不是改变原有的夫妻承担责任的性质,故此类判决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所以乙不得以法院的判决为由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夫妻双方之间仍然均对该笔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乙在偿还丙的全部债务后,有权依据法院判决向甲主张另5000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