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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近期暴力性犯罪特点及其原因分析
作者: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陈宝亚 胡瑾琳  发布时间:2005-12-07 10:23:39 打印 字号: | |
  据统计调查,2005年1至11月,渝水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抢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聚众斗殴等暴力性犯罪218件453人,占该院刑事案件受案数的50.9%,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6%;审结208件438人,占该案刑事案件审结数的51.3%,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3.6%。笔者分析认为,当前暴力性犯罪上升及六个发展趋势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暴力性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1、犯罪主体团伙化。在审结的208件案件中,被告人为3人以上团伙犯罪的有54件169人,占审结数的26%,一些案件犯罪人数超过10人,团伙犯罪的发展趋势表现突出。如2004年7月23日晚7时30分许,被告人肖凌、姜建红、欧阳永根、彭强弟、徐志龙伙同被告人李志忠、李翔、余钟伟、刘建旺、谭鑫(另案处理)、余叮(在逃)等十余人,携带枪和刀,乘出租车窜到良山西山岭,对被害人席韬等人进行殴打,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致被害人席韬轻伤甲级的后果。

  2、犯罪目的多元化。犯罪目的表现为以经济利益为主的多元化方向发展。(1)为抢夺钱财的有105件,占50.5%。目前,以“两抢”为突出表现侵财案件仍占据了暴力性犯罪案件的半数以上,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应引起高度重视。如2004年11月28日晚22时许,被告人钟明涛、李峰、詹亮、曹华斌、吴昭、胡栋华伙同吴建德(在逃)携带砍刀、钢管窜至新余市城南水上酒家旁的一条小路上,陆续对被害人李平、李小军、胡腾根等十余学生(市一中学生)强行拖进旁边的厕所内,对被害人李平、李小军等人采取殴打、搜身的手段,劫得人民币210元及小灵通一部。(2)为泄愤报复的有29件,占13.9%。该类案件的显著特点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一些小矛盾时,没有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及时予以解决,而是采取极端的、非法的、暴力的途径试图解决,从而引触暴力性案件。如2004年9月初,被告人廖小明及廖小芹找到被害人廖四芽要求转包其承包的修路工程,遭到拒绝后,被告人廖小明及廖小芹即动手殴打被害人廖四芽,被告人廖小明还捡起地上的砖块将工地上的挖掘机玻璃打碎。2004年9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廖小明及廖小芹等四人乘出租车来到本市明星国际商贸城工地,持菜刀朝被害人廖四芽腰、背部砍伤,致被害人廖四芽损害程度为轻微伤甲级。(3)为侵占性权利的有8件,占3.8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个性的张扬及生活方式多样性的日益显现,性侵害案件呈逐年下降之势,但仍屡有发生。如2005年3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谢鹏毅、李泓江、刘小辉、张铭、钟坤松五人(均系未成年)在新余市城北体育馆溜冰场找到被害人刘某某,将被害人带至市毛家村刘小辉等人的租房内,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对被害人轮流奸污。(4)为称霸一方及争夺势力范围的有24件,占11.5 %。 当前,一些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增多,为称霸一方及争夺势力范围,其活动区域、作案手段及社会危害性大有抬头之势,应严密关注,严历打击。如2003年11月17日,被告人黄龙飞纠集张海发、李咸龙、李咸亮等被告人及王文兵(另案处理)、彭乐、王春旺、吴群明(均在逃)等人商议去搞钱用,当晚8时许,被告人黄龙飞、张海发等人窜至新余市青年路一租房内,对居隹大租房内的被害人冯少林、卢艺等人采取殴打、蒙头、捆绑、用刀砍等手段,抢得电脑主机2台、金达130数码像机1台、摩托罗拉191手机1部、小灵通4部、现金100余元,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936元,并致被害人冯少林轻微伤乙级。(5)其他目的有34件,占16.3%。就其他目的而言,主要表现在犯意的提起及原因方面,形式多样。如被告人刘亮在本市武香酒店做事时,与被害人刘军发生矛盾,并互相争打,被告人觉得吃了亏,2004年2月20日,被告人刘亮伙同“老虎”、“飞机”等人持枪窜至本市钢城宾馆厨师培训中心,用枪将被害人刘军打伤,致其轻伤乙级的后果。

  3、犯罪方式多样化。犯罪作案的手段从一般的语言威胁、赤手空拳发展到持械、持枪、持暴等方式,在审结的208件案件中,被告人持上述凶器作案的172件,占82.7 %。如被告人范愉因与被害人严三勇有过结,便产生报复被害人的念头。2004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范愉伙同“阿龙”等五、六人(均在逃)携带菜刀,来到河下镇新速网吧,对被害人严三勇进行殴打,并用菜刀对被害人进行砍杀,后逃离现场,致被害人严三勇轻伤甲级的后果。近年来,一些作案时间短、案后易于逃匿、财产转移快速的抢夺、抢劫案件日益增多,也是犯罪方式多样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如2004年7月7日至9月11日,被告人曹鸿及龙平纠集被告人凌明明、曹信优、陈巍巍(未成年)等人先后窜到宜春、萍乡、新余等地,趁过往的妇女不备,抢夺作案多次,抢得项链、手机等物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

  4、犯罪年龄低龄化。在处理的527名人犯中,未成年人及学生犯罪的有114人,占21.6 %,同比上升了4.8%,其中14—16岁的有23人,占20.2 %,犯罪年龄逐渐低龄化,同时在校学生犯罪也日益增多。如2005年2月23日,被告人刘伟(1988年9月25日生)、刘伟龙(1989年1月15日生)、章强(1990年3月11日生)商量好第二天去抢劫前往学校报名学生的钱。于是第二天上午8时许,三被告人窜到新余市体育馆门口,寻找抢劫对象,当看到前往三中报名的被害人彭俊时,即将其拦住,强行将被害人拉扯至市游泳馆旁的偏僻处,问其要钱,当被害人说没钱时,被告人刘伟就对其进行搜身,搜得人民币504元。尔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又如2004年11月12日晚8时20分许,被告人黎凯(1988年10月2日生)、廖俊凯(1989年8月8日生)、周为(1989年2月14日生,罗坊中学学生)在本市城南银都游戏厅门口,将路过此处的被害人谢航、李绍荣、鄢政平强行拖至华新大酒店停车场偏僻处,采取用手箍住被害人的脖子、搜身等手段,抢走人民币32元,劫后,三被告人将赃款平分。

  5、犯罪区域集中化。在审结的208件案件中,发生在城区的有110件,占52.8%。(1)在城区发生的暴力性案件,多发生在闲散人员相对集中的宾馆旅店、舞厅茶座、游戏室、网吧等公共聚集区域。如2005年3月31日晚,被告人黄小波、张和平、付微微窜至本市铁路天桥附近一游戏厅,将被害人周颖拉出游戏厅对其进行殴打,并威胁被害人脱光衣服,三被告人从衣裤中搜出现金110多元,并致被害人周颖轻微伤乙级。又如2005年4月22日晚9时20分许,被告人黄晖(未成年)在本市城北西湖游戏厅见被害人吴迪有部手机,便邀集被告人刘伟采取暴力手段,劫走被害人西门子MC6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20元)及现金40元。(2)发生在城效结合部的有59件,占28.3%。城郊结合部因其毗邻城区,交通便利,易于集散,同时又连接农村,便于隐匿等特点,多为犯罪分子所利用。如2005年3月19日晚8时30分许,被告人李伟、李涛与被告人廖海、黄海、廖义、廖斌、廖金敏及廖全全(在逃)商量窜到水西镇姚家边至新钢公司一机修小路边的公厕旁,对被害人吴三洪、胡正林采取搜身、殴打等手段,抢走现金7元、庐山牌香烟1包。后又对被害人柴国涛、刘六一进行殴打、搜身,抢走现金24元,小灵通、收音机各一部,价值人民币398元,劫后,各被告人将所抢财物一起挥霍。(3)发生在农村的有36件,占17.3 %。 发生在农村的暴力性案件多为以下两类:一是当地恶势力所为。如罗坊镇大港亭村委坑上村刘新妇,外号“北霸天”,为当地一霸。自1993年始,其先后3次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强迫交易罪被判刑入狱。2002年5月,被告人刘新妇到沙场装沙,想强行霸占沙场的变压器,遭到沙场承包者罗某的反对,被告人刘新妇便从身上掏出水果刀对被害人罗某右大腿上捅了一刀,致使被害人罗某失血性休克。二为由邻里纠纷及琐事所起。如被告人欧阳金英(女)与被害人廖拾香多年有矛盾,并多次打架。2005年3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廖拾香从被告人家门口经过时,双方又发生争吵,被告人手持一根竹棍朝被害有右手打去,造成被害人尺骨骨折,致其轻伤乙级的后果。

6、共犯在逃普遍化。在审结的208件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有74件,占35.6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外出务工也相当频繁,人口流动日益加据,犯罪分子作案后为了暂时躲避打击,往往以外出务工的名义潜逃,而追逃工作因受各种因素的限制,尚不能形成有效的打击。如2004年12月31日晚10时许,被告人胡新根和龚海兵与刘发根、邱细生、周志军、“磨佬”、“根保”及被告人刘文青在不夜城附近一起商议到“季季火锅城”去报复被害人刘万,并将被告人章细保叫过来一起参与了商议。商量好后,即携带四支猎枪、一把刀乘出租车前往“季季火锅城”,在路上正好碰到被害人刘万等人,看到刘万进入大富豪酒店一楼茶座,刘发根、邱细生、周志军、“磨佬”即进入酒店朝刘万左肩胛下背部等多处开三枪,后与龚海兵、刘新根等逃离现场。被害人刘万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案发后,刘发根、邱细生、周志军、“磨佬”、“根保”五人均在逃。

二、暴力性犯罪上升的几点原因。

暴力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因素决定的。从横向方面看,是主观与客观各种因素相互渗透、互为条件、反复强化的作用过程;从纵向方面看,则表现为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由小到大,由轻到重,逐渐形成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

  1、暴力犯罪的主观因素

  暴力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犯罪分子内在的不良思想和不良心理因素。具体讲,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强烈的反社会意识。由于不满于社会现实,暴力罪犯以一种反社会的心态对待社会。他们不是全面客观地看待社会的主流和支流,而是抱着个人偏见,错误歪曲地观察和评价社会和人生。把社会说得一团漆黑;把社会的某些缺陷看得一无是处;把少数人的腐败现象看得比比皆是。一些人在个人升学、就业、家庭、婚姻等方面遇到挫折时,不是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而是迁怒于社会,甚至站在反动的立场上,对党和国家不满,走向了人民的反面。

  (2)腐朽的人生道德观。第一,极端的个人主义思想是一些暴力罪犯人生观、道德观的核心。他们认为一个人的一生就是为自己,为了自己的私利,可以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用暴力去掠夺他人的财物,来满足自己的欲望。第二,把吃喝玩乐当作人生追求的目标,是暴力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他们的物质欲望极强,贪婪地追求非份的物质财富和低级糜烂的精神生活;为了满足欲望,挖空心思、不择手段。第三,在团伙暴力犯罪中,“哥们义气”非常严重。他们分不清团结互助、纯洁友谊与旧社会那种“哥们义气”封建行帮思想,把“为朋友两肋插刀”的流氓习气,当成“好汉作风”倍加推崇,不计后果。 第四,亡命之徒的“英雄观”。暴力犯罪分子有极强的权力欲和表现欲,他们往往行为猖狂,无视法律,横行霸道,为所欲为,企图打出威风,以显示自己。他们认为这就是“英雄”。

  (3)不良的心理机制。第一,物欲畸形膨胀。其表现是有强烈的财物占有欲。暴力犯罪分子往往在衣食住行等基本生理需要得到保障后,并不感到满足,而是有更高的非份要求。在正常条件下得不到满足时,就去盗窃、抢劫,甚至进行伤害杀人,以达到自己非份的物质需求。第二,超常性非分生理需求。暴力犯罪分子往往情趣低下,向往淫乱生活,不能按照社会规范调节和控制性生理需要,而是不顾社会道德,非法强行获得性欲的满足。有的置道德、法律于不顾,疯狂对妇女进行强奸、轮奸,丧失人性残酷地进行伤害、杀人。第三,扭曲的“社交”需求。不少暴力犯罪分子认为,所谓“社交”就是要对“哥们”够意思,为“哥们”去打架斗殴,去冒险、去抢劫。这种扭曲的心理,使许多人走上了暴力犯罪的道路。

  2、暴力犯罪的客观因素

  (1)社会原因。社会上一些丑恶现象的出现,导致道德观滑坡,丑恶现象久禁不绝,腐蚀了人们的灵魂,这也是近几年暴力犯罪急剧上升的重要原因;加之社会分配的差异拉大助长了不满的非法取利心理,淡忘了舍利取义、助人为乐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生观上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上的享乐主义、道德观上的利己主义、法制观上的虚无主义在人们头脑中占有相当大的市场,诱惑力往往大于自控能力和抵抗力,因而容易陷入暴力犯罪的误区。

  (2)家庭原因。家庭对一个人的成长至关重要。有的父母一味溺爱,只养不教,或简单粗暴,使子女产生逆反心理;有的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或有第三者插足,为达到离婚或结婚的目的而使用暴力;有的残破家庭的子女得不到应有的温暖,甚至嫌弃虐待子女,迫使子女离家出走,走向犯罪;有的父母离异,跟着爷爷奶奶生活,老人家溺爱孙子,对其管教不严,以致走上犯罪的道路;也有的个别家长行为不端,使子女耳濡目染,从小养成了不良思想品质和行为习惯,为犯罪埋下了危险的种子。

  (3)学校原因。一是个别学校教学指导思想有偏差,对学生的学习、升学率抓得多,而对思想、道德、法制等科目没有给予足够重视;二是有的学校与家庭缺少沟通,老师只重视学生的在校表现,对在社会上的表现不闻不问;三是个别教师的教育方法简单,只看重学习好的学生,对“包袱生”白眼相看,甚至劝其退学,使他们产生自卑心理,整日在社会上游荡,一旦与不三不四的人交往上,就很容易陷入犯罪的泥潭。

  (4)单位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的单位政治工作弱化,重业务工作、轻思想教育,致使人们的人生追求、价值取向、道德观念扭曲,拜金主义、追求高消费倾向日益严重。同时,随着机构改革的开展和企业改革的深化,一部分分流人员摆不正心态,思想不通,单位的思想工作跟不上;有些企业下岗工人的自身利益原工作单位无法保障,使他们陡增失落感和不满情绪。这些都容易导致他们思想上钻牛角尖,走向报复社会、发泄私愤的暴力犯罪道路。

  三、预防和减少暴力性犯罪的几点建议。

为此,笔者建议,社会各部门要针对暴力性犯罪的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预防和打击暴力性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一是加强特殊区域的专项管治。如对暴力性犯罪多发的宾馆旅店、舞厅茶座、游戏室、网吧等公共聚集区域,要加强治安防范和管理,从区域上消除暴力性犯罪滋生的温床,预防和减少暴力性犯罪的发生。

  二是要加强对社会闲散人员的管教。如对一些有犯罪前科、有违法劣迹的社会闲杂人员,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定期加强管教,从主体上减少暴力性犯罪的发生。

  三是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要针对未成年人自我约束能力弱、是非辩别能力差的特点,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尤其要加强对民办大专院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全面提高青少年的综合素质,减少青少年犯罪。

  四是要构建农村基层综治网络。要加强农村的普法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遵守和保护意识,建立健全农村的司法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农民的民事纠纷,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五是要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尤其要加大对带有典型暴力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多发性的“两抢”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要采取有效方式加大追逃的力度,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
责任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