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5-11-30 15: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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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余办字[2002]74号),新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余编字[2002]12号文件,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有以下职能机构 。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司法公务;负责内外联系与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督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来访;负责信息、文秘、档案、保密和精神文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项工作;办理党组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的有关事务。
(二)政治部
协同县(区)党委管理县(区)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负责院机关和指导、协管县(区)法院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承办中院机关法官职务的任免和法官考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法院法官等级评定、变动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协助上级法院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工作;负责组织争先创优、表彰奖励、教育培训、法官管理调研工作;负责院机关老干部、计划生育等工作。
(三)立案庭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立案审查、案件分流、文书送达、举证指导、庭前调查和审限流程管理;依法审查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依法审查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复查驳回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处理来信、来访;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处理司法救助事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
(四)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第一、第二审案件;依法审理相关的涉外内审案件、涉外移管案件;依法审判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五)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贪污贿赂、渎职罪的第一、二审案件;依法审理相关的涉外内审案件和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六)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人格权纠纷、继承纠纷;
物权纠纷中所涉标的物为不动产的一、二审案件;
债券纠纷中关于合同纠纷中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与房地产买卖、开发经营有关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典当纠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彩票、奖券纠纷,农、林、渔、牧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所涉一、二审案件。
(七)民事审判第二庭
物权纠纷中所涉标的物为动产的一、二审案件;
其他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所涉一、二审案件;
与公司、证券、票据有关的一、二审民事纠纷案件。
(八)民事审判第三庭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特殊类型侵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和本部分案由所涉的其他一、二审案件;
知识产权纠纷所涉一、二审案件;
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所涉二审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的有关案件;
所有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
(九)行政审判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处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承担国家赔偿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审判监督庭
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本院决定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各类再审案件;负责国家赔偿确认工作;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案件;对本院审判、执行的各类案件进行质量评查。
(十一)执行局(副县级)
执行本院第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依法提级和上级法院指令执行案件;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和协调;组织、协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协调处理法院之间以及与其他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案件
执行局内设执行一科、执行二科。
(十二)研究室
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务、开展总结审判经验的调研及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组织、研究、汇总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负责司法统计、宏观调查研究、适用法律政策请示;负责有关审判工作规范性、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负责新闻发布、法制宣传、先进人物报道工作;指导下级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三)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教育培训和警衔呈报审核工作;参与有关审判和执行的事项;负责警卫法庭、看管押解刑事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负责院机关警卫工作。
(十四)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本院机关和指导县(区)法院的计划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法院专项物资装备的计划、管理及分配工作;负责审查审判庭、人民法庭的建设工作;负责本院和指导、监督县(区)法院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工资发放和后勤、接待工作。
(十五)司法技术处
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县(区)法院司法技术工作;负责全市法院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络等专门性技术工作;承担全市法院审判案件涉及的司法鉴定工作;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依法作出司法鉴定。
(十六)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主管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本院机关工作人员和基层人民法院有关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全市法院有关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受理全市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十七)机关党委: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十八)法官培训中心(为市法院下属事业单位):
负责全市法官教育培训计划实施和本院工作人员业务学习普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