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法院从八个方面规范执行行为
作者:新余中级法院执行局 发布时间:2005-11-30 11: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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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中级法院在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针对执行阶段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执行工作弹性大,易产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特点,坚持严肃执法与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相结合;坚持债权人权益与债务人利益兼顾;坚持执行工作的严肃性与执行方式的灵活性相结合;坚持依法执行、规范执行和文明执行并重等四项原则,不断创新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机制,创新执行方式,积极探索在强化执行工作的同时促进发展稳定的新路子,从八个方面抓制度建设和执行行为的规范,较好地弥补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足,强化了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了执行工作的公正廉洁。
一、建立执行机构内部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为克服执行权过分集中。易滋生腐败等问题,该院将执行权分解为执行裁决和执行实施两部分,分别由执行机构内的不同人员担任,实行合议裁决。建立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新型分权运行机制,提高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二、严格复议听证制度。该院针对当事人对执行裁定、执行措施、执行行为等提出的异议,制定了《关于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实行听证制度的规定》,确保异议人有权申请公开听证,对不申请公开听证的,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复议,切实加强了执行行为的监督。
三、集中委托评估拍卖。针对由执行人员分散委托评估拍卖中存在的问题,该院实行合议制、审批制、由专人统一负责办理评估拍卖的委托事项,变分散委托为集中委托,杜绝了因委托评估拍卖导致的执行人员为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此项举措得到了省委政法委的充分肯定。
四、细化执行案件中止、终结的办理条件和程序。为防止执行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容易产生执行中的随意性等问题,该院从细化执行案件中止、终结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出发,制定了《关于规范执行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若干规定》,完善了中止、终结执行案件的工作环节,克服了执行人员随意中止、终结执行案件等问题的发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五、试行强制更换执行人员制度。针对有的承办人责任心不强、办案水平不高、办事拖拉和承办人与申请执行人关系过于密切,滥用职权乱执行等行为,该院对无特殊事由而案件执行期限过长且无进展或当事人反映较大的案件和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正当要求不予充分考虑的,坚决更换承办人员,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和纪律处分。
六、落实“先执行后收费”。为方便群众,减轻当事人的经济困难,该院规定当事人应当交纳的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在实际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交纳,这一做法受到人民群众的普通欢迎,同时得到了上级业务部门的肯定和推广。
七、严格执行财物管理。该院制定了规范执行款物及查封、扣押财产的管理办法,执行划破款一律转财政指定帐户,查封;扣押物必须分类造册登记集中管理,严禁执行人员坐支、挪用、截留、调换执行款物;执行款物的归还,必须按执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局长审核,院长审批,院财务统一办理的程序进行。确保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款物能够保质、报量、及时到位。
八、加强对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为防止和克服地方保守主义的发生,杜绝执行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该院制定了《关于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暂行规定》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原执行法院难以执行等案件予以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目前,已提级执行案件3件,指定执行(交叉执行)案件6件,有效地化解了“执行难”的问题,提高了案件的执行率。同时加强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取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