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法院院志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时间:2005-11-25 16: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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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清朝末期行政县署称江西省临江府新喻县。据清同治《新喻县志》载:县衙设有知县、县丞、典史、教渝、训导等。知县不理工、农、商、学,专司行政、司法,亲自坐堂审案。晚清的司法、行政合一,知县集司法、行政于一身。审理案件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民国元年(1911年),国民政府沿袭清末法司之旧,在江西改设审判厅,其下设地方厅、初级厅,管辖初审案件。民国二年(1912年),将地、初两厅合并为一,复于赣州设立高等审判分厅,于南昌、九江各设地方审判厅,新余没有专设司法机构,而由县长兼理司法。
民国十六年(1927年)五月,依照国民政府令,江西成立司法厅,将高等审判厅改为控诉法院,其下分厅改为控诉法院分院,地方厅改为县法院,新喻设立司法委员会公署,县长不兼理。民国十六年(1927年)八月十六日,国民党政府发布第一四八号训令,实行“审检合一”之制度,江西于同年十月十七日将司法厅裁撤,成立江西高等法院。控诉分院改为高等法院分院,县法院改为地方法院,此时,新喻又改为县长兼理司法(既未设司法处也未设地方法院)。
民国十八年(1929年)五月,江西添设吉安地方法院,二十四年(1935年)吉安地方法院改为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以后,新喻成立司法处,县长不再兼理司法,但操纵这司法处行政大权。新喻司法处由高等法院第三分院管辖,司法处配有主任审判官1人,审判官1—2人。
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五月,国民党政府设立袁宜地方法院,新喻司法处归袁宜地方法院管辖,直至1949年7月解放。
一九四九年七月十四日,新余解放了。从此,掀开了新余人民解放历史的新一页。同年七月十六日,新余县人民政府即告成立。随着人民政权的建立,在彻底废除国民政府旧法统、旧司法结构以后,设立了县人民政府民政科。人民司法工作开始时,一般案件由县民政科办理,重大案件由县公安局办理。这时期,虽然没有建立明确的司法机构,实质上,在建立革命秩序,维护人民利益方面起到了它应有的作用。
一九五0年三月,建立新余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新余县人民法院前身),配备了由江西省人民法院训练班介绍来新余的两名干部,并由县政府秘书革石负责司法科的日常工作。办理刑事案件,整理档案,清理积压案件及制订各项有关诉讼表册。至此,新余人民司法机构已具雏形。
一九五0年七月,新余县人民法院成立。在县政府大院办公,县长李向光兼任院长,县政府秘书革石主持法院日常工作。
一九五0年十月,新余县土改人民法庭成立,次年二月,在城区设立分庭。五月,沙陂、洋津两区各有部分地区实行土改,于是先后也建立了两个分庭。同年十一月,全县普遍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至此,全县共有县人民法庭一个,区分庭九个,有力推动了土地改革运动的顺利进行,人民法庭内部由审判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县人民法庭由李向光等25人为审判委员会委员,李向光为审判长,各区分庭的审判长由区长兼任。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一般采取公审的形式。
一九五四年三月,县法院在县政府门口建立了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配备专职干部一名。
一九五五年三月六日至九日,县人员法院首次召开人民陪审员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一、二、三、四、六、九等区的人民陪审员,共计34名,会议中心内容是学习讨论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学习陪审员业务,从而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一九六0年五月,随着新余市成立,同时成立了新余市中级人员法院,新余市人民法院。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二审刑、民案件,新余市人民法院负责一审刑、民案件,但在内部则是一套人马。一九六0年七月,经中央江西省委批准,崔兆霖同志任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市委研究决定刘建铭同志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兼市人民法院院长。一九六三年七月,新余市撤销,恢复新余县,同时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恢复新余县人民法院,任命胡清泉同志为县人民法院院长。
一九六七年,新余县“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法院一边搞大批判,一边办案。一九六八年——一九七二年,新余县人民法院被砸烂。一九七三年元月,在县委的关怀和支持下,新余县人民法院恢复开展了工作。
一九八三年七月,恢复新余市,同时恢复了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新余县人民法院,成立渝水区人民法院,并辖分宜县人民法院,增加了人员、编制,在新余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余定伟同志被选举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其后,刘欣同志、张祖智同志分别先后在新余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被选举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003年11月27日,新余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任命郭木根同志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院长。2004年1月,在新余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郭木根同志被选举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2006年12月10日,在新余市召开的第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原江西省纪委驻省法院纪检组副组长、江西省高级法院监察室主任、审判员李丽君同志当选为新余市中级法院院长。
2011年9月22日,在新余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大会上,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赵九重同志当选为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