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推倒摔伤起纷争 举证不足输了官司
作者:市法院 张丽 邹军 发布时间:2005-11-24 15: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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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余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当事人举证不足而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04年5月25日上午9时许,农民廖某到新钢公司第一炼钢厂检铁,一不明身份的人向廖某索钱未果后将廖推倒在地受伤。廖某到医院治疗后,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事发后,廖某先后多次到该厂寻找推人者下落,均未找到。事后,廖某以在新钢第一炼钢厂厂区内摔倒为由,将该厂告上法庭,要求该厂赔偿其医疗费2000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0元。但廖某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廖某在新钢第一炼铁厂厂区内被人推倒摔伤属实,但由于廖某未提供其摔伤与该厂有因果关系的有效证据,也未能证明推人者确系该厂职工等,故其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驳回廖某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