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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建筑施工触电受伤 诉诸法庭获赔12余万元
作者:市法院 张丽 毛建平  发布时间:2005-11-24 15:56:42 打印 字号: | |
  民工建筑施工触电受伤 

             诉诸法庭获赔12余万元

  受雇于分宜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的农民易某,在房屋建筑施工时,因将地面上的一根钢筋伸出窗外而触及房外高压线,致其触电受伤截肢。为此,易某将赣西供电公司分宜分公司、分宜县供电公司、分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分宜房产公司)、分宜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宜广厦公司)告上法庭,从而引发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5年4月28日,新余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依法作出了二审判决,即:判决分宜广厦公司赔偿易某医疗费和继续治疗费用178844.99元的70%费用,计人民币125191.49元;判决驳回易某要求其他三被告承担其医疗费和继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易某自行承担医疗费和继续治疗费用30%。

  2004年4月,分宜广厦公司承建了由分宜房产公司发包给其承建的位于该县开发区泗水路的#商品住宅楼。分宜广厦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地离高压线太近(即距离建筑物1.5米),存在安全隐患。据此,分宜广厦公司在与分宜房产公司协商共同出资迁移高压线的基础上,向本县三电办提出了线路迁移书面申请。县三电办批复由赣西供电公司分宜分公司负责改移高压线至安全地带。同年4月中旬,赣西供电公司分宜分公司将建筑物内侧的两根线移至外侧(距离建筑物3米)。为此,分宜房产公司、分宜广厦公司分别支付迁移费1000元和600元。同年6月9日,农民易某在工地施工时,因一根9米长的钢筋碍事,故易某遂将钢筋穿破防护网搁置房外,不慎触及到房外的10千伏高压电线,当即被电击伤昏迷倒地。经送县人民医院、新钢中心医院抢救治疗,并于同年8月7日转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58844.99元。易某现已造成截除右手臂,左手功能障碍待截,头部颅骨大部分外露坏死等后果,仍需继续治疗费12000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触碰高压电线所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对易某的损害事实及用去的医疗费用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在本案的赔偿责任中,作为该商品住房建设单位的分宜房产公司在承揽该业务前办理了立项、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属合法建筑,并对施工工地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了措施,故分宜房产公司对易某的损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分宜县供电公司不是该高压线路的产权单位和管理人,亦不是该高压线路的受益人,且对本案的事发无任何关联,故易某将其列为本案被告不当。赣西供电公司分宜分公司一直在使用管理该条高压线,故应认定赣西供电公司分宜分公司系该高压线的产权人和管理人。虽然赣西供电公司分宜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有自己的机构和办公场地,也有独立支配的财产,对外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将其列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妥。原告易某在施工过程中,将一根9米长的钢筋穿破防护网而放置房外,导致钢筋触碰高压电线,其行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也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故易某在这次事故中,本身亦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赣西供电公司分宜分公司迁移后的线路,符合我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对架空线路要求距建筑物水平1.5米的规定,在本案中,赣西供电公司分宜分公司具有法定免责事由,且本身不具有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分宜广厦公司是商品房的施工单位,对施工工地处于电力保护区内,存在安全隐患是明知的,虽然也采取了一定措施,但其未在工地电力设施处设立硬防护网,亦未设立警示标志,安全措施存在缺陷,同时,又未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和施工人员的培训,故对易某的损害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并且根据法律有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易某系分宜广厦公司雇用的雇员,双方之间已形成了雇佣劳动关系,故分宜广厦公司应当承担易某人身损害的主要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易某本身行为有重大过错,故应当相应减轻分宜广厦公司的赔偿责任,即分宜广厦公司承担易某扣伤总费用的70%责任,易某自负30%责任。据此,新余市中级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电力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市法院 张丽 毛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