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大立案工作制度的若干规定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5-11-24 15: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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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实行大立案工作制度的若干规定
余中法发[2002]16号 2002年4月17日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廉洁、高效规范、科学合理的审判运行机制,确保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的有关规定,决定在本院实行大立案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实行大立案工作制度,就是要在当事人与审判法官间建立一道“隔离带”,所有庭前准备工作和庭外与当事人的接触,都由无裁判权的立案庭法官承担,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有裁判权的法官与当事人在庭外的接触,防止出现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同时也为了使审判法官专心致志审理好案件,提高判决质量。
第三条 立案庭的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全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审查、登记;负责所有开庭审判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负责庭外与当事人的接触;负责审判流程的监督管理;负责申诉信访工作;指导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
第四条 立案审查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负责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一、二审案件和申请执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负责本院管辖的一、二审刑事案件(包括减刑、假释案件)的立案登记;
3、负责向本院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并依程序报请决定是否立案;
4、负责各类案件诉讼费用的审核、计算和预收,依法办理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对没有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依法进行处理;
5、审理因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而上诉的案件。
第五条 庭前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对决定受理的一、二审民事、行政案件送达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及其他有关诉讼文书;
2、对应当开庭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排定开庭日期、开庭地点,并将有关传票、通知送达诉讼参与人;
3、对已经决定立案或进行立案登记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再审案件排定合议庭;
4、指导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举证;
5、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案件的实际需要,根据合议庭的决定进行庭前调查;
6、在案件移送审判庭前审查处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
7、根据合议庭的安排,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8、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合议庭的安排,可组织庭前调解。在办理市外调查送达或保全工作中,能当庭调解处理的,经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批准,由立案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或裁定书。
第六条 负责与当事人在庭外的接触,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依照规定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出具收据;
2、接待和处理诉讼中当事人的来访,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与合议庭沟通;
3、对需要补充调查或评估、鉴定的,按照合议庭的要求及时完成补充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4、负责当庭宣判后裁判文书及其他诉讼文书的送达以及委托宣判案件的委托送达工作。
第七条 审判流程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对本院各类案件审限和审判流程的时间规定进行全程督查和定期通报;
2、接受各业务庭案件的报结,收集已结案的裁判文书、结案卡,并向研究室汇总报每月各项审判、执行收结案情况;
3、负责上诉案件的报送和退卷等工作。
第八条 申诉信访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负责信访工作,对申诉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认真审查,依法作出处理;
2、依照规定组织申诉听证活动;
3、做好上访老户的息诉工作和院长预约听证活动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实行大立案制度后审判庭的主要职责:
1、组织和监督合议庭依法及时公正地审判案件;
2、负责制作和校对裁判文书;
3、负责开庭审判中的书记员工作;
4、将审结的案件及时向立案庭报结(报结应有裁判文书、结案卡等材料),并负责已结案件卷宗的装订,及时送交审监庭评查;
5、负责定期宣判案件的裁判文书的当庭送达;
6、处理审判过程中其他应由审判法官处理的事务和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事务;
7、完成院里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执行庭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其执行情况受立案庭审判流程管理监督,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及时向立案庭报结。行政庭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国家赔偿案件在办结后也应及时向立案庭报结。
第十一条 普通一、二审案件和执行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由立案庭庭长决定。在全市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集团诉讼、破产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应报经院长批准。再审案件的立案由立案庭审查人员写出审查报告,经立案庭庭长、分管副院长审查后,报院长决定,或由院长提交审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决定。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可直接立案。
第十二条 立案庭在排定合议庭时,应根据审判庭审判人员的实际情况排序进行,审判长由庭长、副庭长或选任的审判长轮流担任。院长、副院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由院长或副院长指示立案庭安排。
第十三条 立案庭在决定立案的同时,对每个排期开庭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庭法官中指定一人专门负责该案的送达、调查等审判辅助工作,直至案件审结。案件移送审判庭后,对审判过程中需要完成的调查、送达等到辅助工作,由立案庭该法官及有关人员完成。
第十四条 立案庭决定异地调查、组织申诉听证等应当报经分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立案庭对排期开庭的刑事案件至迟在立案后七日内、民事一审案件至迟在立案后二十日内、民事二审案件至迟在立案后十日内、行政案件至迟在立案后十日内移送审判庭。对其他不开庭的案件和执行及其他案件应在立案后三日内移送相关庭。
第十六条 立案庭应将每周排期开庭情况向社会公告,并抄送院长、副院长和相关庭长。同时,应经常检查各业务庭排期开庭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审判庭对立案庭未实行排期开庭的案件认为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立案庭进行排期开庭。
第十八条 对开庭传票送达确有困难的案件,负责送达的立案庭法官应当及时向庭长报告情况,经与审判庭庭长商议后,可以改变审理方式。
第十九条 诉前、诉中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裁定由立案庭审查作出,但已经移送审判庭的除外。有关保全裁定的执行,由立案庭负责办理。需要调动法警的,由院长批准。
第二十条 法警支队每天应安排2名法警协助立案庭处理各类法律文书的送达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提前移送审判庭,由审判庭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申请作出处理。在本地先予执行的,由法警支队负责执行。需到异地先予执行的,由作出裁定的合议庭派员协助法警支队执行。
第二十二条 书面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需要询问当事人的,询问日期由合议庭确定,需书面通知的,由立案庭负责送达。询问应在审判场所进行,合议庭成员至少应有2人以上参加。刑事二审案件讯问被告人日期由合议庭确定,讯问应由2名以上合议庭成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审判庭庭长对移送来庭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庭确定的合议庭内指定一人为案件承办人,负责庭审调查、草拟法律文书、案件报结、整理卷宗等。同时确定案件的书记员。
第二十四条 审判庭发现立案庭确定的合议庭成员中有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或有其他情形不能参与案件审理的,应及时向分管副院长报告,由分管副院长决定是否更换合议庭成员,不应将案件退回立案庭。
第二十五条 合议庭决定庭外调查的,应拟出调查提纲,在报经分管副院长批准后,交由立案庭实施。涉及所需的鉴定、评估事宜,由审判长或案件承办人依照本院规定交由立案庭实施。
上述工作确有必要由合议庭成员实施的,应报经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 合议庭对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能当庭确定下次开庭日期的,应当当庭确定,并在庭后通知立案庭。不能当庭确定日期的,应重新由立案庭排期,并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审判法官未经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批准,不得与当事人进行庭外接触。但是,为防止矛盾激化和追求办案的最佳社会效果,经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批准或决定,审判法官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外调解,可以与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庭外接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期间,如遇节假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实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部门领导之间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分管副院长、院长或审委会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