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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举报有奖实施的办法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5-11-24 10:01:14 打印 字号: | |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举报有奖实施的办法

        余中法发[2001]20号 2002年6月24日 

  当前,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隐藏行踪,隐匿、转移财产的现象较为突出,致使部门案件无法执行。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本院决定在执行工作中对公民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实行奖励制度。

  一、举报范围

  1、案件范围

  (1)被执行人为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流通领域的国有、集体企业的案件;

  (2)被执行人为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其财产转移隐藏到异地的案件;

  2、财产范围

  上述案件中未被法院掌握的被执行人所隐匿、转移的财产,具体包括:

  (1)普通财产类。包括货币、土地、房屋、机动车辆、船舶,其他贵重生活和生产资料。

  (2)有价证卷类。包括股票、债券、银行存单、信用卡等。

  (3)无形资产类。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4)其他财产。如债权、投资权益。

  3、被执行人的行踪、包括住所,经常出入地点,通讯工具联系号码等。

  二、举报方法

  1、举报方法

  举报可采取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并尽可能提供详细、具体的种类、名称、数量、所处位置、权利证号等。

  承办人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向庭负责人汇报,如确属举报案件和财产范围,应填报《举报事实认定表》,由执行机构负责人和分管院长共同审定,难以认定的,报请院长审定。

  2、举报人必须提供只是姓名、联系地址,以利奖金的兑现。

  三、奖金来源和奖励标准

  给举报人的奖金从执行到位的财产中支付,尽可能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不同意承担的,由被执行人承担。奖励标准为:

  10万元以下部分按5%的奖励;

  10万元—50万元部分按3%奖励;

  50万元以上部分按2%奖励。

  申请执行人的工作人员举报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奖励额为上述标准的50%。

  举报被执行人的行踪、住所等,经法院查证属实并采取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每人次奖励1000元,因采取拘留、搜查等措施执行到财产的,另按前款标准奖励。

  四、奖励款的审定和领取

  1、被举报财产执行到位后,由二名承办人填写举报有奖审批表,并附举报事实认定表,报执行机构负责人、分管院长审批,院长审定。

  2、承办人凭有奖审批表、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领款收据地,到院财务协助办理奖励款领取手续。

  五、纪律要求

  1、执行人员接到举报人的举报(含电话、来访举报) 要问清情况,做好记录、收集举报材料,由庭负责人审查处理,不得隐瞒举报,也不得在干警中传说。要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一切情况,除办案人员和有关领导外,不得对任何人泄露。

  2、填报举报事实认定表和举报有奖审批表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3、隐瞒举报、泄露举报情况和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