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院长预约听证制度的规定(试行)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5-11-24 09: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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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实行院长预约听证制度的规定(试行)
余中法发〔2002〕17号 2002年4月17日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申诉、申请再审复查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当事人申诉难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水平,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规定对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实行院长预约听证制度。
第二条 院长预约听证,就是在本院院长主持下,在立案庭、审监庭和原审案件审判庭的参与下,向申诉(申请再审)各方当事人提前预约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规则,就申诉(申请再审)的事实及理由进行公开听证并决定是否立案再审的一种审判制度。
第三条 院长预约听证案件的范围;
(一)重大涉外、涉港澳台的民事、行政案件或涉及外商在我市投资企业的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案件;
(二)申诉(申诉再审)当事人一方为正县处级以上干部或在我市有影响的知名人士的案件;
(三)社会影响大或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的群体性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四)对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案件;
(五)省市党政人大机关和领导直接过问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六)立案庭组成的复查合议庭对是否立案再审有明显分歧意见或合议庭与分管副院长、原审案件承办人的意见明显分歧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七)当事人反复缠诉、要求院长接待的案件;
(八)院长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院长预约听证实行合议制,由院长、立案庭庭长、审监庭庭长、原审判庭庭长和立案庭承办复查案件的审判员为合议庭成员。
院长如不能出席听证活动的,可委托分管相关审判工作的院长或其他领导参加。相关庭长不能出席听证活动的,可委托副庭长参加。院长没有参加听证的,合议庭听证后,再审立案决定应报经院长批准。
第五条 原案承办人在院长听证时应到场列席,处理案件时具有发言权,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六条 听证活动一般由立案庭庭长主持。院长认为有必要也可以自己主持。其他参与听证的合议庭成员可以向当事人询问。
第七条 听证活动一律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允许证人出席作证,允许本院工作人员及公民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院长决定预约听证的案件,如有必要,可邀请市人大、政协有关部门、市信访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有关人员出席听证活动。
第九条 参加听证审理的人员应统一着法官制服,佩戴大徽章。
第十条 院长预约听证的具体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办理。院长决定预约听证的案件,立案庭应调齐原审案卷、指定复查人员、制作阅卷笔录、准备听证提纲。同时,立案庭应提前一周将案由、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报送参与听证活动的人员。
第十一条 院长听证一般提前一周预约,每周一为院长预约听证时间。当事人未经预约的,除情况紧急外,院长原则上不予接待。立案庭在日常接访中,当事人要求院长接待的,可按院长预约听证制度处理。
第十二条 已决定院长预约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前3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其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及主持听证的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听证合议庭成员有法律规定事由应当回避的,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听证的,应当准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视为放弃权利。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活动的,按撤回申诉(申请)处理;被申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活动的进行。
第十五条 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复查该案的法官宣布听证纪律。
(二)立案庭庭长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合议庭成员情况。
(三)由申诉(申请)人陈述其请求理由。
(四)由对方当事人进行答辩。
(五)当事人举证、质证(听证庭不认定证据)。
(六)双方进行辩论。
(七)组织调解。
(八)听诉听证完毕且调解不成后,合议庭应即时评议。当事人申诉(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当即宣布驳回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的,应作出提起再审的决定,申请(申诉人)撤诉的,审查确认 。
(九)由院长或立案庭庭长宣布听证结果。
第十六条 院长预约听证的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并由听证合议庭成员签名。需要向当事人发送驳回通知书或再审裁定书的,应在听证活动结束后十日内向当事人送达。
第十七条 听证活动应围绕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不应超出当事人申诉请求的范围。
第十八条 已实行院长预约听证的案件,经驳回申诉(申诉再审)后,当事人仍以同样理由申诉的,告知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院长预约听证的案件一般在当日处理完毕,至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条 立案庭应当安排专人对院长预约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应整体装订成卷,统一归档。